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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空间加大

企业税收筹划空间加大

    www.ctaxnews.com.cn2004.07.27 邹国金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审批,引起了企业广泛关注。江西一企业财务经理在得知该消息后,立即打电话与笔者探讨可筹划的空间。
  他说:“企业选择合适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可以调控年度税负,达到递延纳税甚至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以前企业改变方法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税务机关出于严格税收征管、完成税收任务等目的,一般很难同意企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法。现在审批取消了,筹划余地大了。但我担心的是税务机关会让企业自由选择吗?”
  该经理的担心并非多余。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审批取消后,国家税务总局跟着出台了后续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以上规定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可以改变方法,但需要有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的理由,并且符合程序,在年终进行申报时能够提供说明材料,否则税务机关仍然有权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这就给主管税务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在改变计算方法时,首要考虑的是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去说服税务机关。
  那么如何做到有理呢?有关专家进行了分析。
  成本计算,是指企业对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材料耗费、工资支出、折旧费用等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归集、分配。成本计算方法主要有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每一种计算方法都有主要的适用对象。存货计价是企业对所拥有的存货按一定方法计算其成本,存货计价涉及存货购入、加工、发出等不同环节。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零售价法、毛利率法等。不同计价方法有不同特点和要求,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企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企业财务人员应在年初对采用不同方法的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利弊。改变方法首先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尽量与企业生产的实际相吻合,能方便企业的会计核算,这样就有了改变计算方法的理由。其次,改变方法,按规定应该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决定,并形成批准文件,这样程序方面才能符合要求。第三,改变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会计核算会产生影响,需要进行一些账务调整,做好衔接,不要发生计算错误。
  如果企业做到了以上三点,改变方法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也才能顺利达到改变方法所想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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