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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悠悠十三载今朝终统一

企业所得税:悠悠十三载今朝终统一

    备受瞩目的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主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终于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已有13年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时代的终结。作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必将对我国建构和谐的税收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的状况,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体现了特定时期的政策意图。
  古语云:“时移则法异”。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也是如此。回首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走过的历程,可以看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演进的。
  初露头角: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就存在企业所得税制度。据了解,中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清末宣统年间(约1910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因社会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以及税收征管条件差等原因,在此后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并成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之一。
  1949~1978: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实行过形式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演进。这些所得税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3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所以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在这个阶段,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占50%左右,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在税收收入中,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劳务税是主体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70%以上,工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
  1978年~1990年:改革开放初期的企业所得税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从1978年开始,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经济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原有的单一税收制度因税种过少,难以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形势,也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并且税收征税范围过小,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够普遍,税负不公平,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偏重,不利于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为适应经济情况的变化,我国及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上述改革标志着与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开始起步。
  同时,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通过两步“利改税”所确立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突破了对国营企业不征收所得税的禁区,迈出了改革国家同国营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一步。
  第一步“利改税”是1983年。为了通过用税收来规范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即将建国以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简称“利改税”。
  1984年国家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其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对国营企业全面征收所得税,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两步“利改税”完成后,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增长。
  1985年4月,为统一不同行业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并适应国民经济新的发展形势,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集体企业实行从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随着以雇佣劳动为主、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的发展,1988年4月,《宪法》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为了引导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于1988年6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实行35%的比例税率。
  1991年~2007年: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改革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经过这次改革,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税法体系基本建立,也形成了我国先前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存的所得税格局。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内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内资企业,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工资性支出、公益性捐赠、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工会经费等方面实行限额内或标准内税前扣除。法定税率为3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分别适用18%和27%的照顾性税率。
  外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外资企业,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基本上实行成本费用税前据实扣除的办法。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综合税率亦为33%。为加大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力度,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投资港口码头和能源类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15%、24%低税率优惠等。
  2008年:内外资迎来统一企业所得税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存的许多缺陷已经逐渐暴露,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已到了需要立即进行全面改革的时刻。
  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化的情况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遵循着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体现了为各类企业建立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指导思想。在上述原则和思想的指导下,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成立的税制改革小组开始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十几年,几易其稿,最终于2007年3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
  《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适用税率、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实现了统一,并且平衡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完善了所得税扣除、优惠等政策,规范了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优惠从以区域性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性优惠为主,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保留原税法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原税法中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增加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这次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优化吸引外资的结构。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不仅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又不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大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于我国发展高新技术、农业、环保、节能等产业,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www.ctaxnews.com.cn 2008.01.04  所言,闵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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