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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地域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自由身”

取消地域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自由身”

  
  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可谓“关怀备至”。除了享受15%的优惠税率外,还取消了过去高新技术企业只有在高新区内方能被认定这一地域限制,高新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自主择地安家。加上一系列相应的扶持政策,高新企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轻快。
  取消限制:地域不再成为企业准入门槛
  每到年底,都是郑思华最忙碌的时候,他总得忙着准备各式各样的报表。但今年年底,他除了完成这些常规工作之外,还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自己服务的这家企业在即将到来的2008年,能够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
  郑思华所在的这家坐落于武汉的企业叫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他的职务是财务总监。他告诉记者,他们公司虽然早在2002年就被湖北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企业,但以前因为一直不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不能享受15%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打破了“区内区外”的限制,东风电动车辆公司有望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
  郑思华说,我国以前只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而处在高新区外的高新企业则不能享受15%的税收优惠。
  有关专家分析说,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给高新企业以低税率优惠,是考虑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其发展水平关系到一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已成为工业发达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和推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着力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多年的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进而带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据悉,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技术总体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高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等。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继续对高新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这样有利于保持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目前的政策,我国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企业,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企业,对高新企业进行认定的一条重要标准,就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从而使一些虽有较高技术含量但不生产有形产品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企业,同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积极性,还产生了部分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郑思华说,因为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给很多在高新区外的高新企业带来了不公。这些企业和“区内”企业一样,同属高新企业,而只是因为所处地域不同,从而享受不到本该享受的优惠,确实有点不公平。
  郑思华告诉记者,因为享受不到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东风电动车辆公司曾一度想搬进高新区,毕竟15%的优惠税率很诱人,但搬家所要花费的成本却高达五六千万元。郑思华说:“现在好了,随着新税法的施行,打破了‘区内区外’的限制,我们不必再多此一举了。”
  与郑思华有同感的人很多。在杭州采访时,浙江新时讯通信技术公司董事长黄杰对记者说,作为一家高新企业,到底该在哪儿发展,应该考虑多种因素,比如环境、交通、资源等,看到底适不适合企业的长远发展。黄杰说,自己的企业当初选择进入高新区,其实是“阴差阳错”,当时并不知道进入高新区有特别的税收优惠。后来在办有关手续时,才知道有高新区,自己的企业因仅仅在区外吃了亏。后来通过一番周折,自己的企业算是进入了高新区,享受了税收优惠。
  黄杰说,“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使得不同区域的高新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受挫,加剧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院长徐国平认为,一家企业是不是高新企业,并不是看它在不在高新区内,它如果是高新企业,应该到哪儿都是;它如果不是高新企业,那么到哪儿都不是。新税法取消地域限制,让高新企业自由发展,这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政策,对鼓励科技创新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税收优惠:负担降低企业发展后劲增强
  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除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其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优惠面、优惠力度都很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据了解,目前的政策也允许研发费用扣除,但是对增加幅度超过10%以上的只能扣除50%。一位企业老总对记者说,目前的政策等于只鼓励少量的研发,研发多了就不再支持,这让人有些不好接受。新政策就不一样了,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就是花了100元,允许扣掉150元,研发费用越多,扣除得就越多,这和中央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是相符的。
  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研发投入只占销售收入的1.7%左右,有的则更少,企业发展没有后劲。国际上比较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销售收入的18%~20%。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高新企业还有间接的扶持措施。其中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其目的就是扶持高新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
  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实施条例还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采访中,很多高新企业负责人都向记者表示,这些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来说是有很大的鼓励作用。
  据了解,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早就在担当着国家创新体系主力军的角色。如美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中,企业所占比例分别在70%以上。比较而言,我国在这方面差距不小。但近些年来,政府运用各种措施,包括税收政策在内,加大了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院长徐国平对记者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以按150%加计扣除,这对高新企业而言,确实是重大利好,可以有力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徐国平说:“有了这样一个好政策,我们以后一定会加大科研投入,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科研实践中,不断提升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徐国平说,在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是我国企业的5倍~10倍。新政策施行后,必将促使更多的企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科研当中去。这不仅使企业自身受益,同时也推动了整个中华民族的自主创新。
  武汉光迅科技公司财务部经理吴海波说,对高新企业来说,科研经费的投入是企业日常支出的大头,按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个很大的支持,这样企业可以持续不断地将资金投入到科研当中去。新税法加大技术研发费用的抵扣力度,对促进我国高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十分有益的。
  认定办法:尽快颁布有利企业早做准备
  有关专家认为,高新企业的地域门槛取消后,对高新企业的认定将更加严格。
  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关专家对这些原则性规定进行诠释: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这是高新企业认定标准中相对较为关键的一项。企业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判断一个企业生产、发展和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要素。所谓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者绝对控制权。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本项认定标准所称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不一定是企业通过自己研发所获取的,它也可以是企业通过购买、投资者投入等形式获取,只要企业对这项知识产权拥有完整的支配权,或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可。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这是对高新企业产品(服务)方面的要求。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最终需要一个载体来体现其价值。作为高新企业,体现其价值的载体也应具备“高新”性,也就是作为载体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针对产业发展需要和特定阶段科学技术总体发展水平等所拟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以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和指引功能。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是对高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的规定。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高新企业体现的就是在研究开发能力上的先进性,而研发能力的维持和提升等,需要大量研发费用的不断投入,以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要求高新企业,也是防止高新企业落后于时代的一项重要措施。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这一认定指标要求高新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确保高新企业的主管业务保持“高新”性的一项重要辅助性措施,也是对高新企业主营业务上的要求,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所鼓励和支持的企业属于真正的高新企业。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是对高新企业人员构成的一项指标性要求。高新企业的维持和运转,需要一定数量具有高新知识的人才提供智力支持,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应有一个基本的比例限制。
  据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即将施行,很多企业迫切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以方便操作,争取享受到高新企业的优惠税率。
  武汉光迅科技公司财务部经理吴海波说,他们公司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目前正在筹备上市,涉及的会计处理金额达到1000多万元,而实施条例对高新企业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和细化,给他们企业上市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吴海波焦急地说:“毕竟15%的税率和25%的税率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吴海波说,公司马上就要走向资本市场,为此他建议高新企业的认定最好是三年一认定。如果一年一认定的话,对企业来说,会产生“非经常性损益”,企业的每股收益就会因此降低。他举例说,如果税后利润是12亿元的话,企业的每股收益是0.40元,而如果税后利润因不确定因素调至9亿元的话,每股收益就降为0.30元。这样,市盈率就高了很多,虽然企业经营情况没有任何变化,但上市融资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财税专家认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的认定,需要在认真总结过去高新企业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制定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操作性强的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  




   
  
  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可谓“关怀备至”。除了享受15%的优惠税率外,还取消了过去高新技术企业只有在高新区内方能被认定这一地域限制,高新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自主择地安家。加上一系列相应的扶持政策,高新企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轻快。
  取消限制:地域不再成为企业准入门槛
  每到年底,都是郑思华最忙碌的时候,他总得忙着准备各式各样的报表。但今年年底,他除了完成这些常规工作之外,还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自己服务的这家企业在即将到来的2008年,能够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
  郑思华所在的这家坐落于武汉的企业叫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他的职务是财务总监。他告诉记者,他们公司虽然早在2002年就被湖北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企业,但以前因为一直不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不能享受15%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打破了“区内区外”的限制,东风电动车辆公司有望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
  郑思华说,我国以前只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而处在高新区外的高新企业则不能享受15%的税收优惠。
  有关专家分析说,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给高新企业以低税率优惠,是考虑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其发展水平关系到一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已成为工业发达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和推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着力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多年的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进而带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据悉,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技术总体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高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等。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继续对高新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这样有利于保持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目前的政策,我国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企业,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企业,对高新企业进行认定的一条重要标准,就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从而使一些虽有较高技术含量但不生产有形产品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企业,同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积极性,还产生了部分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郑思华说,因为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给很多在高新区外的高新企业带来了不公。这些企业和“区内”企业一样,同属高新企业,而只是因为所处地域不同,从而享受不到本该享受的优惠,确实有点不公平。
  郑思华告诉记者,因为享受不到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东风电动车辆公司曾一度想搬进高新区,毕竟15%的优惠税率很诱人,但搬家所要花费的成本却高达五六千万元。郑思华说:“现在好了,随着新税法的施行,打破了‘区内区外’的限制,我们不必再多此一举了。”
  与郑思华有同感的人很多。在杭州采访时,浙江新时讯通信技术公司董事长黄杰对记者说,作为一家高新企业,到底该在哪儿发展,应该考虑多种因素,比如环境、交通、资源等,看到底适不适合企业的长远发展。黄杰说,自己的企业当初选择进入高新区,其实是“阴差阳错”,当时并不知道进入高新区有特别的税收优惠。后来在办有关手续时,才知道有高新区,自己的企业因仅仅在区外吃了亏。后来通过一番周折,自己的企业算是进入了高新区,享受了税收优惠。
  黄杰说,“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使得不同区域的高新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受挫,加剧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院长徐国平认为,一家企业是不是高新企业,并不是看它在不在高新区内,它如果是高新企业,应该到哪儿都是;它如果不是高新企业,那么到哪儿都不是。新税法取消地域限制,让高新企业自由发展,这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政策,对鼓励科技创新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税收优惠:负担降低企业发展后劲增强
  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除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其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优惠面、优惠力度都很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据了解,目前的政策也允许研发费用扣除,但是对增加幅度超过10%以上的只能扣除50%。一位企业老总对记者说,目前的政策等于只鼓励少量的研发,研发多了就不再支持,这让人有些不好接受。新政策就不一样了,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就是花了100元,允许扣掉150元,研发费用越多,扣除得就越多,这和中央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是相符的。
  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研发投入只占销售收入的1.7%左右,有的则更少,企业发展没有后劲。国际上比较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销售收入的18%~20%。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高新企业还有间接的扶持措施。其中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其目的就是扶持高新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
  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实施条例还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采访中,很多高新企业负责人都向记者表示,这些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来说是有很大的鼓励作用。
  据了解,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早就在担当着国家创新体系主力军的角色。如美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中,企业所占比例分别在70%以上。比较而言,我国在这方面差距不小。但近些年来,政府运用各种措施,包括税收政策在内,加大了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院长徐国平对记者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以按150%加计扣除,这对高新企业而言,确实是重大利好,可以有力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徐国平说:“有了这样一个好政策,我们以后一定会加大科研投入,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科研实践中,不断提升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徐国平说,在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是我国企业的5倍~10倍。新政策施行后,必将促使更多的企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科研当中去。这不仅使企业自身受益,同时也推动了整个中华民族的自主创新。
  武汉光迅科技公司财务部经理吴海波说,对高新企业来说,科研经费的投入是企业日常支出的大头,按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个很大的支持,这样企业可以持续不断地将资金投入到科研当中去。新税法加大技术研发费用的抵扣力度,对促进我国高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十分有益的。
  认定办法:尽快颁布有利企业早做准备
  有关专家认为,高新企业的地域门槛取消后,对高新企业的认定将更加严格。
  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关专家对这些原则性规定进行诠释: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这是高新企业认定标准中相对较为关键的一项。企业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判断一个企业生产、发展和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要素。所谓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者绝对控制权。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本项认定标准所称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不一定是企业通过自己研发所获取的,它也可以是企业通过购买、投资者投入等形式获取,只要企业对这项知识产权拥有完整的支配权,或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可。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这是对高新企业产品(服务)方面的要求。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最终需要一个载体来体现其价值。作为高新企业,体现其价值的载体也应具备“高新”性,也就是作为载体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针对产业发展需要和特定阶段科学技术总体发展水平等所拟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以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和指引功能。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是对高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的规定。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高新企业体现的就是在研究开发能力上的先进性,而研发能力的维持和提升等,需要大量研发费用的不断投入,以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要求高新企业,也是防止高新企业落后于时代的一项重要措施。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这一认定指标要求高新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确保高新企业的主管业务保持“高新”性的一项重要辅助性措施,也是对高新企业主营业务上的要求,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所鼓励和支持的企业属于真正的高新企业。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是对高新企业人员构成的一项指标性要求。高新企业的维持和运转,需要一定数量具有高新知识的人才提供智力支持,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应有一个基本的比例限制。
  据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即将施行,很多企业迫切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以方便操作,争取享受到高新企业的优惠税率。
  武汉光迅科技公司财务部经理吴海波说,他们公司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目前正在筹备上市,涉及的会计处理金额达到1000多万元,而实施条例对高新企业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和细化,给他们企业上市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吴海波焦急地说:“毕竟15%的税率和25%的税率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吴海波说,公司马上就要走向资本市场,为此他建议高新企业的认定最好是三年一认定。如果一年一认定的话,对企业来说,会产生“非经常性损益”,企业的每股收益就会因此降低。他举例说,如果税后利润是12亿元的话,企业的每股收益是0.40元,而如果税后利润因不确定因素调至9亿元的话,每股收益就降为0.30元。这样,市盈率就高了很多,虽然企业经营情况没有任何变化,但上市融资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财税专家认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的认定,需要在认真总结过去高新企业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制定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操作性强的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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