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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渐行渐近

资源税改革渐行渐近

    
  11月13日,在北京举行的2007年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透露,资源税的改革方案目前已基本成熟。据了解,目前各地在改革资源税制上已基本达成共识,方案设计层面也基本没有什么障碍,所以,有业内人士分析,资源税改革方案正式推出的日期应不会太远。
  低资源税门槛:难挡“吃菜心”式资源开采
  据悉,自“改革资源税制度”写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开始,有关部门就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资源税改革的调查研究与方案制定。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再次提出,要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
  之所以如此迫切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虽然我国的经济增长依然表现出骄人的成绩,但是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制约作用开始显现。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我国GDP占世界总量的5.5%左右,但能源消耗达到24.6亿吨标准煤,大约占世界能源消耗的15%左右。有专家表示,虽然我国经济的资源能耗强度大,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中国人口总量大,资源消耗总量也就高;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禀赋,带来煤炭消耗比重高;中国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基础设施建设量大,需要消耗大量能源与原材料。“但是,资源税政策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行根本性的调整从而发挥出税收应有的调节作用,也是造成资源浪费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据了解,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不宽,仅限定为石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固体盐和液体盐)等7类矿产资源品。在征收方式上,采用幅度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从上世纪90年代初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至今,除了小范围的调整了一些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外,并未对资源税进行大的变动。我国资源税税额长期偏低的状况,已经无法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也很难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以煤炭为例,煤炭资源税额标准的开始调整始于2004年,在此之前,我国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一直维持在每吨0.3元~5元。煤炭资源税额过低的状况,带来了煤炭资源的盲目开采,造成严重浪费。据介绍,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按规范采掘要求其回采率应为80%~90%。但目前国家大型煤矿企业回采率最高不到50%,一般在30%左右。
  有媒体曾经透露,陕西、内蒙古、新疆的不少煤矿煤炭层都很厚,有的煤层平均厚度有50米~60米。按国家规定,开采较厚的煤层要采用工艺复杂的分层技术,逐层开采,但成本会因此升高。而面对旺盛的需求,一般企业都抵挡不住利润的诱惑,不论煤层是10多米还是几米,都只是开采中间最“肥”的煤层,大量资源就这样被浪费掉。这种现象被称为“吃菜心”。据统计,1949年~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约350亿吨,煤炭资源消耗量超过1000亿吨。而在“吃菜心”式的开采过程中,至少扔掉了650亿吨的煤炭资源。只需缴纳低廉的资源税就可以开采煤田,这显然是造成煤炭资源巨大浪费的一个“元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目前我国资源税税税率过低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则不能凸显资源的稀缺性特征。而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与防治污染,已成为各国征收资源税的基本目的。其中,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率(税收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
  事实证明,能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远远走在了美国前面。因此,我国新一轮的资源税改革,绝不能仅仅着眼于财政收入,而应该实现最大效率地使用自然资源和公正地分配自然资源收益。
  资源税怎么改:各方专家寄予厚望
  记者了解到,转变计税方式,大幅提高征收额度,已成为业界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普遍期望。而综合各方信息,此轮资源税改革方案的内容将涉及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税政策等。在征税范围上,改革思路将是扩大税基、提高税额标准,进一步增加地方收入。而计税依据也将改变目前单纯从量计征的方法,实行根据不同应税品目的特点,分别采取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办法。有分析人士称,原油、天然气、煤炭最有可能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而其他的矿产资源以及能源产品则依据各种不同产品税率的确定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
  有消息说,此次资源税改革把原来不征收资源税的矿泉水等也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马中认为,这很可能是此次资源税改革的一个亮点,但对环保的因素考虑的还是不够。在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稀缺程度提高的情况下,不考虑环境成本仍然可能导致新的资源税税率偏低。
  马中说,资源税改革不应该仅是对税率以及计税方式的简单调整,而应该将形成一个统一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税收体系作为一个目标。因此,他建议在资源税改革中,应设置水资源税税目。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稀缺程度,参照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期边际成本和环境成本,征收水资源税,促进保护水环境和节约利用水资源。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地方财政部分用于地方水资源保护;中央财政部分用于解决跨省流域的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和长期代际补偿问题。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则表示,应将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税率水平联系起来。同时,在远期条件完备的情况下,将水、森林、草场等资源也包括到资源税征收的范围中来,实现对全部资源的保护。
  作为一家油气企业的财务人员,张女士最盼望的是此次资源税的改革能实现税费合一,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她向记者表示,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对资源的开发者征收资源税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我国资源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双重功能,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张女士告诉记者,由于税和费的管理体制分割,企业协调难度较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我国地矿管理体制省级以上基本是条条管理,市、县级以下是块块管理,条块分割,互不通气,资源多头管理,导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截流和挪用。同时,企业因要多头申报缴纳资源税费,接受多方检查,协调难度较大,增加了许多负担。
  她认为,资源税费合并后纳税主体并未发生变化,不同的只是缴纳环节和征收部门减少,这符合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国家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现实选择。
  资源税改革:将对行业和物价带来什么影响
  资源税改革已箭在弦上。虽然此次资源税改革对相关行业的具体影响程度仍然要待资源税改革方案正式颁布之后才能确定,但这并不妨碍一些观察家根据已有的信息作出预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认为,资源税调高将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特别是资源税从量计征变更为从价计征意味着企业的经营成本会迅速提升。针对有人认为煤炭、石油企业的盈利能力会因此而降低的说法,有专家表示,虽然资源税的上调将增加这些企业的开采成本,而且增加的幅度较大,但不能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待这一事件,因为最近几年来很多资源的价格也在不断上涨,因此资源税的上调对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到底有多少还有待观察。
  更多业内专家认为,资源税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企业成本,但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对煤炭行业来说,天相投资公司的分析师苏晓光和韦玮近日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资源税调整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整个煤炭行业区域内,甚至是跨区域的并购重组。他们预计,资源税将以销售额为征税基础,内部用煤不计入征税标准可能性较大,由此对产业链条比较完善的公司影响较小。对于煤炭生产主要用于外销,规模较小,对下游行业价格控制力不强的中小型煤矿影响较大。由于成本上升,其利润空间将会缩窄,逐步使得这些企业被整合的意愿增强。
  相比煤炭行业,石油资源税的调整带来的影响可能略有差异。有业内人士表示,资源税改革或上调对石化行业的影响将明显小于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一是石化行业更容易受到国际原油价格的影响,相比之下,资源税影响非常小;二是石油特别权益金的征收将影响资源税的调整。如果石油资源税上调幅度很大,会对行业和具体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一部分企业必然陷入困顿。
  这位人士同时认为,石油资源税如果进一步调高,则必然会涉及特别权益金的相应调整,这样一来,总体的成本并不会得到很大提升,影响因而是很小的。与此同时,资源成本的提高必然导致一些资源的替代品行业必然会受到追捧。比如,能源价格的提高将提升新型能源如风能、水电等行业的增长空间,而油价提高将使得煤变油的产业前景也可能会被相对看好,同时拉升煤化工和电石化工的产品价格,使得这些行业都能间接受益。
  资源税改革是否刺激物价上涨?有人担忧,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推进,资源性产品税收成本无疑将持续加大,而这将直接导致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并通过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传导,进而对全社会商品价格造成上涨压力。以煤炭为例,煤炭资源税的上调会带来发电燃煤价格的上涨,而后又会通过“煤电联动”机制带来上网电价的上涨,一方面这将直接带来居民用电价格上涨,另一方面会增加工业用电企业的成本,而导致工业消费品价格的上涨。
  对此,孙钢表示,从资源税调整的范围看,有色金属等行业资源税调整并不会直接影响物价指数,加上有色产品价格基本是受国际市场影响。因此,资源税率上调只意味增加企业成本,是否会转嫁到其他产品上,还取决于具体产品的供求关系等情况。而原油、天然气、煤炭资源的价格实行的是政府管制价格,从近期调整成品油价格的经验看,即使资源税价格影响其最终价格,政府仍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法对居民生活的产品进行补贴,因此,这些产品资源税调整也不一定会直接作用于物价水平。  








www.ctaxnews.com.cn 2007.11.19  闵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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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税的沿革及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从当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但其征收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3种资源。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盐税归并到资源税中,同时提高了征收税额。
  1996年7月,国家规定对有色金属资源税减征30%。
  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2007年,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今年8月1日起,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大幅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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