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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和风险分析

有关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和风险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投资,避免企业因投资而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使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饶让,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企业从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给予了免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和政策适用问题介绍如下:
  一、对股权投资收益免税的政策规定
  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分为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和免税的投资收益,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在表述上主要从正面对应予补税的投资收益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而对股权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寓于其中,主要规定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这项政策明确了免税股权投资收益的范围,即企业从适用税率不低于投资方企业和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规定,中方投资者从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指适用15%或24%税率)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这项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投资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适用15%或24%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
  二、免税股权投资收益的政策解析
  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等上述政策文件的规定,企业从各种性质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能否享受免税,主要根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一)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
  1.有关概念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适用的税率。目前被投资企业(含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除33%(外商投资企业为30%的中央税和3%的地方税)的法定税率外,还有设在经济特区内、外资企业适用的15%税率。
  2.政策适用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或与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相同,那么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那么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则应就其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按照这一关系,设在经济特区适用15%税率的内、外资企业从各类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权投资收益均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设在经济特区以外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适用15%税率的投资企业从各类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权投资收益均属于应补税的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企业是否享受定期减免税的税收优惠。
  1.有关概念定期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了固定减免税期限的减免税,而非定期减免税是指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执行期限的减免税。如: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属于定期免税,而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则属于非定期减税。对设在经济区域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属于非定期减税。
  2.政策适用如果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无论其适用税率是否低于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从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均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
  此政策规定与理论上对因被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而给予投资企业的税收饶让有所不同,理论上对投资企业的税收饶让只将被投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在投资企业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已征税款给予抵减,不因被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而影响对地区间税率差的补税。现举例说明如下:
  设立在北京的某公司(适用33%税率)2007年从设立在深圳的被投资企业甲公司(适用15%税率,2006年设立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新办商品流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税收优惠)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假设该公司当年无其他业务,其分回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如下:
  虽然被投资企业甲公司适用15%税率,与投资企业存在税率差,但由于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其享受的新办商品流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税收优惠属于定期免税,因此该公司从其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不需补税的免税投资收益。如果按照通常税收饶让的理论进行处理,该公司则只能将甲公司免征的15万元〔85÷(1-15%)×15%〕税款视同已征税款在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抵减,抵减后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85÷(1-15%)×(33%-15%)〕。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目前执行的税收政策更优惠。
  三、确认免税股权投资收益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会计与税收对股权投资收益在确认时间和金额上的差异
  企业在确认免税投资收益的时间和金额时,应注意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按照税收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确认。如短期股票投资中,被投资企业(适用33%税率)宣告发放的股利,在会计上作为减少投资成本处理,而税收上作为免税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理。如果企业不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会造成转让股票时企业计算的应全额征税的股票转让收益中含有免税的股权投资收益,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注意免税投资收益的弥补亏损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投资收益应用于弥补其当年其他项目的经营亏损和以前年度亏损。因此当企业出现亏损时,无论是当年其他经营项目的经营亏损,还是以前年度在弥补期限内的亏损,均应用当年实现的免税投资收益来弥补。2006年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已体现这一政策要求,将免税所得计入纳税调整后所得中用于弥补当年经营亏损,并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先减以前年度亏损,再将剩余的免税所得抵减。
  (三)注意对相关证明材料的收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不是由分配投资收益当年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政策决定的,而是由分配的投资收益的所属年度被投资企业纳税状况决定的,如甲企业2007年向投资企业分配2005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适用政策时应根据甲企业2005年的纳税状况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甲企业2007年的纳税状况进行判断。因此为了了解和证明被投资企业分配投资收益所属年度的纳税状况,投资企业应注意对分回投资收益所属年度被投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享受定期减免税等证明材料的收集。  










   www.ctaxnews.com.cn 2007.09.24  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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