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建议提高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

建议提高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

  中国财经报    作者: 马千里 鲁加灵 周成 吴礼苗    发文日期: 2007-08-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文件,将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由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执行了5000元这一上限政策,对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形势发生显著变化,收入总额连创新高,同时个体工商户群体发生变化,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只要提起个体户,往往使人们联想到“暴发户”、“生意人”,而如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制,再加上农业结构的调整,出现了大量的下岗工人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因此,现在每当提起“个体户”,人们更容易联想到“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农民”,所以,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该体现出对这些群体的支持和扶助。
  尤其是当前,由于交通、通讯、网络等信息媒介的高度发达,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价格都较为透明,平均利润率逐步下降,一般来讲平均利润只有5%左右,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讲,普遍存在经营额高,成本费用大,经营利润低,依法纳税有困难等实际问题。因此,建议提高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并根据高于最低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以中部某一城市为例,2006年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260元,假设一名个体工商户尚需要负担家庭另外两个成员的生活,按销售毛利率5%计算,则其保证基本生活费的月销售收入应该为2万元左右。考虑物价的上涨、生活费的提高等前瞻因素,对销售货物纳税人的起征点应该定在月销售额3万元左右。
  另外,设“起征点”有弊病,如现行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4%征收率要缴税200元,而月销售4999元的不缴税,极不合理,也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建议将起征点改为“扣除额”,即不论销售额多少,都在扣掉“扣除额”后计税。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