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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改组为子公司的风险分析

分公司改组为子公司的风险分析

  
  案例
  某公司现为生产工厂加销售公司合一运作方式,总公司下设6个主管市场的销售分公司,现在想新成立一外资公司,主要接手这6家分公司的销售工作。请问就企业变更和分立两种方式,对公司来讲可能会存在哪些风险?哪种方式更好一些?
  分析
  总公司如何将6个销售分公司改组为外资企业呢?要根据总公司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种情况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总公司是内资企业,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发布的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目前,总公司所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而不可能通过第一种形式将这些分公司直接变更为外资公司,总公司的分公司改组为外资企业,实际是将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外资成立一个新公司,并换得所设公司的股权,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将换得股权作为总公司的股权投资,则属于整体资产置换;如果将换得的股权分配给总公司原来的投资者,则属于分立。
  无论哪种形式,流转税方面,因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所以都应缴纳流转税;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都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相关资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所不同的是免税条件:对于整体资产置换,作为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对于分立,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无论哪种形式,在免缴所得税的情况下,新成立的外资企业接受贵公司的资产应以在贵公司的账面净值确定。
  上述两种形式在其他税种方面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如印花税方面,整体资产置换形式如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前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不用缴印花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如果采取分立形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再如契税,整体资产置换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当然要缴契税,如果是分立形式,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以及财税〔2006〕41号文《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但由于设立的外资公司投资主体与贵公司的投资主体并不相同,因而不能按上述文件免征契税。
  从税负角度来讲,两种形式并无太大差异,究竟采取何种形式设立新公司,主要还是从总公司的经营战略来考虑。
  对总公司以分公司与外商成立外资公司享受税收待遇问题,只要外资股权比例超过25%,即使是外商并购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也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由于贵公司以分公司与外商设立的外资公司从事的是销售业务,并不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所列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不能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待遇。
  第二种情况,如果总公司是外资企业,就上述情况分析,如果变更主体的性质不变,即分公司仅仅是投资主体的变更或名称的变更,则可以不办理注销和清算,办理工商执照变更手续然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就可以了。如果走公司分立模式,即成立一新公司,如果选择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则有两种选择,一是注销原来公司,这样肯定会有税务审计问题。二是新公司成立后原公司不注销,慢慢萎缩,待3年后再办注销,但这种方法不推荐,主要在于企业选择,毕竟维护6个公司也有一定的成本问题。另外,也可以考虑成立新公司是非法人的分公司,新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实行法人制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即无论新公司是否盈亏,在缴纳企业税时均能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但如果新公司与原分公司在一个区县,则将同一区县的分公司作工商变更和税务变更即可,这是最简便的方法。而其他的分公司即可以保留也可以注销。注销的分公司仍然要税务审计。如果新公司与原分公司不在同一区县,涉及不同税务机关变更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要做税务注销登记,税务机关也要稽核,稽核后将企业档案转入新址的税务机关,并重新办理新址税务登记。  




   www.ctaxnews.com.cn 2007.08.13  赵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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