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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回放

上半年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回放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变化
  1.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自2月1日起,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3月,下发《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规定,从4月1日起取消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等商品的出口退税;4月,又下发了《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从4月15日起,下调76个税号的特种钢材出口退税率至5%,取消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等83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取消濒危动物等553项商品的出口退税;降低初榨豆油等2268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花生果仁等10项商品退税改为免税,并且将原五档退税率17%、13%、11%、8%和5%,调整为17%、13%、11%、9%和5%。以上举措有力地抑制了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高速增长,贸易顺差大幅攀升及国际贸易摩擦的加剧,大大改观了国内经济增长方式的不良运行。
  2.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
  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明确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通过对企业出口增长、出口价格、国内货物流向、报关口岸、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应退税额比重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分析,进一步提高基层税收征管的能力,着力解决人员管理不足的实际,预防出口骗税的发生。
  3.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7〕69号)规定,自1月1日至3月31日,对2006年度出口企业备案待查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单证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杜绝基层税务机关及出口企业存在备而不查、查而不实、不备不查、不查不备等问题的发生,充分发挥备案单证制度在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中的作用。
  4.解决商品代码跨年度不一致的退税申报
  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31号),规定了由于跨年度而造成海关商品代码在申报退税时产生不一致疑点的,可采取人工跳过方式通过。
  5.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免抵退税列名管理
  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重点强调基层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审批,国家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及电子信息准确无误,积极贯彻落实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试点政策,做到工作针对性强、管理有效、措施到位。
  其他进出口税收政策变化
  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
  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年第44号令),明确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合理数量范围内的13类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
  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第45号令)规定,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16类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规定,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4.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发布
  4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规定,自4月26日起,凡在《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禁止加工贸易,含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上政策对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限止“两高一资”商品出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所得税减免有新规
  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统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继续减半征收,其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和产品产值包括:自产产品销售所得和外购产品的销售所得。
  6.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发布
  5月,海关总署颁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海关总署2007年第19号公告)规定,自5月25日起,对仍需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的,应以此次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2007年调整)为准。对于本公告发布前海关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继续有效。  







  
   www.ctaxnews.com.cn 2007.08.13  王文清,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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