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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地方税收政策六大变化

上半年地方税收政策六大变化

    
  印花税
  1.支持青藏铁路公司的税收政策为进一步支持青藏铁路运营,减轻青藏铁路公司的经营压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青藏铁路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文,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和契税上都给予了减免的优惠政策。
  2.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再次调整
  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遏制市场过度投机行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84号文),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3‰。
  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这是自198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次重大调整。
  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次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另外还提高了税额幅度及标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厦门地税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文)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政策。
  车船税2007年2月,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原来的1951年对外资企业开征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1986年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开征的车船使用税正式被废止,由新的车船税代替。
  1.税种性质的变更新的车船税从原来的财产行为税变更为单一的财产税。这集中体现在纳税人从原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变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再强调使用车船。
  2.提高了税额标准为了使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考虑目前对车船征税和收费情况,新《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
  3.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取消了部分免税规定,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增加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保留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以及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
  4.强化了车船税的税收征管
  新《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对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文)明确,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的,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资源税2007年上半年对资源税的政策调整,国家主要是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角度,对盐和焦炭的资源税单位税额进行了调整。
  1.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具体调整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文)。
  2.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文)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契税明确了精装修房契税的计税依据,针对各地关于精装修房在缴纳契税时是否包含装修价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文)中明确: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www.ctaxnews.com.cn 2007.07.16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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