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会计师事务所须为不实报告埋单

会计师事务所须为不实报告埋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会计师事务所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新规三大特点《规定》在承继、整合和矫正既往司法解释基础上,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较新的规定:明确侵权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承认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明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顺位,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责任的具体指引,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强调审判程序的重要性。
  其中,维护公众投资者和相对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侵权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验资业务,而且包括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会计报表、企业合并、分立以及清算中的审计业务;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统一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以减轻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负担;规定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即故意情形以及事务所和分支机构关系方面。
  保障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措施有:承认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为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奠定基础;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防止滥诉;认定过错责任的具体操作规则即过错认定指引,以便准确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实现损失的公平分担。
  剑指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再加上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先天不足,使得会计师行业不能独善其身,甚至不能恪守职业道德,新规的出现,使得会计师行业在法律的戒尺下,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奠定基石。
  按现行的法规,对中介机构的造假,主要处罚是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继续造假的冒险性,《规定》的下发是对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的空白填补,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对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会产生威慑作用,这将大量减少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
  《规定》对审计收费也会有影响。随着审计风险的增大,审计收费也相应增加,以应付日后可能的赔偿支出,各事务所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会在风险和收益之间权衡。如果风险较大,那理智的选择是不做,因为不做的损失是有限的,而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是无限的,这使得审计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审计收费自然会上升,高收费收入使得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步入正轨,从而提高审计质量。特别是随着事务所的法律风险增大,一个可能的变化是事务所也会选择企业,即审计师可以通过客户组合来进行审计风险管理,有选择地选择新客户,并放弃高风险客户,以降低诉讼风险,降低赔偿责任。
  由于《规定》要求事务所对出具不实报告承担赔偿责任或负有连带责任,面对可能巨额的诉讼赔偿,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赔偿责任要高于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各事务所有可能会采取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
  曲线诉讼成现实司法解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看,由于以前没有司法解释,我们很多监管的愿望就只能停留在舆论呼吁和道德谴责上。最高人民法院这次的司法解释对于完善证券市场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的高度去威吓“作假”犯罪,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武器。由于虚假信息的泛滥,严重扭曲了股票的价值,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极大地挫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新规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严厉打击和治理证券市场上的不合法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另外,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民事索赔,不再需要证监会、财政部和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作前提了。我国的股市还缺乏集体诉讼的相关法律,尤其要求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中小投资者做到“谁主张谁举证”有一些难度。也就是说,我们造假违法乱纪的“成本”极低,不具备法律的威吓作用。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司法解释规定上述民事侵权赔偿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以减轻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负担。而事实上,客户需要什么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就能提供什么数据,这种情况目前不在少数。《规定》的出台将直接为其应付的法律责任提供界定。使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将更加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有利于保护专业知识缺乏的投资者利益。
  企业当自律由于我国许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来的,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做手脚,勉强上市后,有些企业仍没停止造假的脚步,对已经上市却经营亏损的公司,为了提高配股的价格,仍乐此不疲,制造虚假会计信息,释放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虚增利润,少报亏损,手段之恶劣,令人瞠目。究其根源一是利益的驱动,二是低廉的违法成本。《规定》的出台,将加大造假成本:一方面公司造假被揭露的概率变大;另一方面,在过去,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近于零,不必为公司上市后利润的下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充其量发表一张道歉声明而已。按新规,这些行为将认定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处罚的力度也将加大,上市公司须改变人员、资产、财务等决策权过多地集中于控股股东的现象,杜绝其为了自身利益,制造虚假信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情况下,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www.ctaxnews.com.cn 2007.06.25  秦文娇,郭鹏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