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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办法细化会计法规定

福建出台新办法细化会计法规定

    日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近7年时间,福建省为何出台这一《办法》?有关人士表示,《会计法》实施几年来,逐渐显现出一些规定得不够细致的方面,再加上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地会计行业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福建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促使该行业健康发展。那么,当前福建省会计工作究竟面临哪些突出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业内人士。
  总会计师频频“缺席”
  随着近年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规模逐步扩大,收入和资产不断增大,而财务管理相对薄弱,单位私建小金库、贪污和挪用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厦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客座教授杨鹏表示,一些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贪污腐败时有发生,国有资产不断流失,与总会计师的缺位而引起的财务监督真空有很大的关系。
  总会计师缘何缺位?据杨鹏介绍,按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会计师一职一般须由从事财务等相关管理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而目前我国从业的注册会计师总数仅10余万,高级会计人才极为匮乏。这是造成部分企业难以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原因之一。
  同时,一些会计师实际业务水平的低下和职业资格证书上存在的猫腻,也给总会计师一职的设置增加了许多障碍。据厦大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寥坤介绍,会计师资格考试每年都要考试一次,而每年替考的枪手人数不断增加,并且已经形成了一个行业群。在群体相对成熟的福建地区,2006年的价格已经达到了正常考每科3000元,保过每科5000元,三科一年同过12000元。面对这样的会计师,企业当然是避之唯恐不及。
  另外,高级会计人才不菲的薪金也让部分企业望而却步。据海峡人才市场工作人员介绍,现在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相关职位的年薪水平大多维持在30万元~50万元,百万年薪也很常见,用人单位普遍不能接受。厦门某食品公司总经理李秋平看来,总会计师的工作完全可以分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会计进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一年大约20万元左右,加上公司相关人员工资,也就是在30万元。“像我们这样的大企业,聘请财务总监或是总会计师的话,年薪大概要50万元,怎么算也划不来。”李秋平表示。
  “《办法》规定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同时强化了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对其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有积极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总会计师一职先天的弱势地位。《办法》的推行,提高了总会计师等财务人员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对国有资产流失将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杨鹏表示。
  企业任人唯亲回避制度形同虚设
  “会计洋(盛气),会计肥,头儿会计同心肺。头儿吃蚂蚱,会计有大腿。”这是民间盛传多年的一句顺口溜,揭示出一些企事业单位任命总会计师等财会人员时任人唯亲,致使回避原则形同虚设。
  厦门大学财税专家刘衡教授分析,为获得个人好处,某些企业领导在提名任用会计人员时,考虑的是“可靠”和“与己亲近”,而不是能力或者经营业绩。按照相关会计法规定,企业会计人员的起用应实行回避原则,即领导人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及姻亲等不得出任企业会计。但会计人员直接向领导负责,而不是企业董事会,在领导的“关照”下,亲属关系很容易得到掩盖,致使回避原则形同虚设。
  对于单位负责人任人唯亲的现象,刘衡认为,打击排挤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任用自己的亲信或惟命是从的人员,会让会计人员丧失独立性,而围着单位领导意图转,因此,“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现象大量存在,极大挫伤了会计人员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最终导致会计核算不实,会计监管无力,助长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办法》明确了违反回避原则的领导人责任,并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会计人员的任免按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也增大了会计人员的独立性。这些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任人唯亲’现象。”杨鹏认为。
  向做假账说“不”太难
  在杨鹏看来,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受命为企业做假账已经成了时下公开的“潜规则”。不少企业都备有两套不同的账本,有的甚至多达四套,政府、银行、税务局和自己各一套,对不同的对象变不同戏法。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许多企业选择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主管人员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能否做假账、假账做得是否漂亮,是否没有漏洞。由此,身怀做假账“绝活”的会计在企业如鱼得水,而坚持“不做假账”基本职业操守的却入不得企业之门。于是,各种做假手法层出不穷,会计师从一个受人尊敬的知识分子群体变成了“假账”的代言人。
  廖坤指出,由于《会计法》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现象时有发生。会计人员做假账的根源在于自身的权责不能统一,也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在强大的“潜规则”面前,权益缺乏保障的总会计师就像纸扎的巨人。
  因此,为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杜绝造假问题,《办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办法》同时规定,做假账单位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最高罚款2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办法》还明确了9种做假账的行为,包括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提前或延迟结账日结账、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等。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从事做假账行为的,可对其最高处5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的出台有望使总会计师的腰杆硬起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廖坤表示。  
   
  



www.ctaxnews.com.cn 2007.06.18  陈荣富,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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