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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税务功课要做好

企业“走出去”,税务功课要做好

    4月17日,我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议定书通过增列我国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方式对中巴税收协定利息条款进行了修订。据了解,正是得益于这份协定,我国一家在巴基斯坦投资的企业获得了数千万元的收益。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当今世界,资源和市场日益国际化。我国政府一直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更好地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拓展海外业务,促进企业发展。而“走出去”企业在经营海外业务的同时,发现自己要面对来自中国和投资国两个国度的税收制度。那么,众多的“走出去”企业到底该如何应对税收问题,避免税收风险,从而获得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呢?
  运用双边税收协定保护企业利益
  对外投资,许多企业遇到最多的问题是企业在投资国的税收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在国外被重复征税、遭受歧视待遇或者对征收国的税收政策只能被动地接受。但是,如果“走出去”企业能积极主动地学习并利用本国与投资国签订的各种税收协定,将有效地避免这些不利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告诉记者,对纳税人来说,国际双重征税造成了额外税收负担,增大了成本费用,挫伤了跨国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了实现税收公平和提高经济效率,就要约束和协调各国的征税权。一是通过各国的税收立法加以主动调整;二是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加以协调。消除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已成为一国政府为本国企业走出国门筑桥铺路的重要方式。
  靳东升介绍,近年来,国际税收协定数量持续增加,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已达2758个,其中多数协定是由发达国家发起的。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转型国家对外投资的浪潮中,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和税收协定的签订。它们在签订协定时,已不单纯从促进资本流入的目的出发,为本国企业海外扩张提供更多机会和更高的保护标准逐渐成为其考虑的重要内容。例如,对外投资的新生力量中国、俄罗斯、罗马尼亚等发展中国家,其签订的税收协定总量已位居世界前20位;像保加利亚、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墨西哥、韩国、泰国、新加坡等国也都明确指出,签订的国际投资和税收协定是其推动对外投资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企业主动研究税收协定的规定,用国家间的税收协定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还不强。一些大企业虽然有专门办理税收事项的人员,或者聘请了税务顾问,但对税收协定条款也没有很好地研究。有些企业,包括一些上规模的企业,甚至不知税收协定的存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希望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依法纳税,同时也希望企业善于运用国家间的协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为配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需要,从1981年起,我国积极开展了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判。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征税权在缔约双方的分配,消除对缔约国居民双重征税的办法,缔约一方居民在缔约另一方的无差别待遇,以及防止偷漏税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对外正式签署税收协定89个,其中生效82个。此外,我国中央政府还与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我国企业和居民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时,如遇在解释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借助政府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税收权益。
  200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文)。该办法规定,中国居民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或地税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的;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规定,对要求进行协商的案情,须在出现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提出。对要求执行协定协商程序的案情,可以不考虑本国国内法律相关的申诉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凡按规定提出需求的,我国税务机关一定会积极协助我国企业和居民个人解决在协定缔约国遇到的税务问题,维护中国企业和居民个人在协定缔约国的合法税收权益。
  充分利用国内税收鼓励政策
  靳东升对记者表示,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世界各国都把税收政策作为推动本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如在确认避免双重征税的同时,对通过境外投资项目而带动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实行全额退税或者提供较高退税率的鼓励性政策,对实物、技术投资或者投资利润返回予以税收抵免或减免等等。这些政策措施,极大地激励了这些国家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促进了其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
  据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介绍,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税收方面主要涉及境外所得征税原则和惯例,以及以实物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境经营的出口退税原则和惯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是支持“走出去”战略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鼓励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具体措施,具体规定有四个方面。
  一是实物投资。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二是对外承包工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外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是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为鼓励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对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
  四是二手设备投资。2006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规定,对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零部件以及自用的旧设备,给予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国家对企业海外投资初期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海外初始投资成本。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以采掘业、制造业等资本密集型企业为主,为企业海外投资带出境的设备、物资办理出口退税,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海外投资的初始成本。
  记者还了解到,我国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想获得高于国内投资的利润,因此对企业海外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也是众多“走出去”企业关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颁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7〕116号),就内资企业的境外所得计算、亏损弥补、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税款的抵扣、境外减免税的处理以及纳税申报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聘请专业中介规避税收风险
  “其实,即使在本国财税政策的支持下,‘走出去’企业仍需加强对国外的法律尤其是有关会计、税务、审计等方面法律的了解,避免企业在外投资时遭遇困境,而这些问题恰恰需要专业的服务机构来提供帮助。”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位税务专家在前不久举行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涉税问题国际研讨会上说。
  安永的这位税务专家表示,目前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尚处在起步阶段,与国际水平仍有较大差距,为了更好地“走出去”,企业在进行国际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时,除了要对投资地域、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作出优化选择,还应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针对错综复杂的税务环境拟定相应的税务筹划策略。比如,中国企业去国外收购企业时,比较注重购买的价格和公司的业务,很少注意到有关的税收问题。而事实上,如何应对收购目标企业的内在税收风险问题更是需要引起收购企业特别重视的问题。“像收购价格的摊销如何节税,如何使收购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得到扣除,如何避免对购买收购目标公司存在的税收损失等等。如果收购企业之前在税务筹划专家的帮助下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可以省却将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靳东升表示,税收业务是投资选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资金的跨国流动。从宏观层面讲,一国的税制和税收政策是构成该国投资环境的软制度要素。对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来源地资本的税率高低差异,反映了该国政府对待投资的取向,是吸引投资还是抑制进入,这将直接影响资本进出总量和流向结构。而在微观层面,政府宏观的税收激励传递到企业,直接改变了企业的税后收益率,会导致企业投资策略的改变和投资方向的调整。因此,“走出去”企业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制定出完善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更好地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拓展海外业务,促进企业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www.ctaxnews.com.cn 2007.05.14  魏东方,闵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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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过万家   
   www.ctaxnews.com.cn 2007.05.14  闵丽男
   
  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迅速,对外直接投资额在发展中国家名列前茅。据最新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达到733.3亿美元。其中,200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61.3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1.6%。目前,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已超过1万家。
  据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司长吴喜林介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近年来增长迅速。2002年~2006年上半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943亿美元,相当于1976年~2001年营业额的总和。2006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和新签合同额分别为300亿美元和660亿美元,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长38%和123%。
  吴喜林同时表示,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已经遍及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亚洲为主,发展非洲,拓展欧美、拉美和南太”的多元化市场格局。2006年,我国对亚洲的直接投资额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的30%,在亚洲的承包工程营业额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的46%。我国在非洲的直接投资额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的比例约为3%,我国在非洲的承包工程营业额占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的31%。拉美已取代亚洲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第一大目的地,我国在拉美国家的直接投资额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的60%。
  跨国并购已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2006年,我国企业以收购方式实现的对外直接投资占全部投资额的36.7%,同时承揽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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