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预警提示异常指标核查凸现虚列支出

预警提示异常指标核查凸现虚列支出

  
  基本情况
  某服装(大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现有职工568人,是一家韩国独资的服装加工企业,主要从事来料加工业务。
  评估人员通过所得税评估指标体系发现该企业预警提示异常。预警异常指标提示:1.亏损年数(5年)〉3年;2.资本收益率(-9%)〈长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因此,评估人员决定将该户列为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通过调取“一户式”内资料信息及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资料,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全部产品均销往国外关联方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盈利8万元,从2001年开始连续5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76万元、-51万元、-15万元、-7万元、-47万元。
  2005年具体疑点指标如下: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60%高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52%,可能存在多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主营业务收入问题;期间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25%,与同行业相比所占比重较高,期间费用变动率82%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评估人员提出下列疑点:
  1.企业期间费用偏高,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2.企业全部收入均销往国外关联方,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3.企业年年亏损,生产所需资金从何而来。
  约谈举证
  针对以上疑点,评估人员确定了三方面的约谈内容:一是企业收取关联方加工费定价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二是期间费用中较大金额的支出有哪些方面,三是企业在多年亏损的情况下如何筹集维持经营的周转资金。企业对这三方面问题的解释是:关联方的加工费收入都是按照独立于第三方的交易价格收取的,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管理费用较高的有两方面,一是工人食堂费用,二是厂房租金;企业周转资金的筹集方式是向韩国国内借款。
  这些看似合理的答复并不能排除评估人员案头分析的疑点,一个韩国独资企业,年年亏损,靠借钱维持经营,这明显违背常理,评估人员决定开展实地核查。
  实地调查
  评估人员首先对企业近几年的毛利率作了比较,2002年~2005年分别为13.87%、16.03%、21.67%和16.87%,因为无同类企业行业平均值标准,如果通过反避税调查获取数据,涉及时间会较长,因此评估人员暂时避开了对转让定价问题的核查,而将核查重点放在核实期间费用真实性上,目标首先锁定2005年费用支出项目。
  通过抽取2005年的凭证,评估人员发现企业食堂费用每次列支的金额都在五六万元以上,发票系食堂承包人取得的,开具方名称为某市场的菜肉类发票,并且每次的付款记录都是两笔,支付两张支票。这种付款方式引起了评估人员的怀疑,为什么同一取款人要采用两张支票付款呢?评估人员认为这些菜肉发票存在疑点,因此抄录了9笔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与CTAIS中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结果是CTAIS中根本就不存在某市场这一纳税人名称,9笔发票均为其他企业所领购。
  这一异常现象将评估人员的视线引向企业期间费用据以列支的其他普通发票,因此将发票真实性的核查扩大到2001年~2006年7月期间所有较大数额的普通发票,逐笔抄录发票的代码、号码、销货方、金额、开具时间等信息后与CTAIS信息核对,共抄录发票信息400余条,发现有问题发票102张,金额272万元,所列支的项目有菜肉、衣架、辅料。发票领购信息无问题的,开具内容是汽油、柴油发票,通过与开票方核对,评估人员还发现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问题,存根联信息与发票联不一致发票共25张,金额187259元。
  此外,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科目账面有117万元余额,要求企业提供预收货款合同,企业提供不出合同。询问企业原因,解释为韩国关联企业方面汇款汇多了。经分析,预收账款的余额为韩国关联方企业付汇时所附合同加工费高,而企业出口价格低,形成了差额。经询问企业会计和法定代表人,他们承认企业连年亏损,运营资金缺口就从这差额里出。因此,评估人员认为这应作为企业所得,应并入利润征税。向企业说明后,企业对此无异议。
  评估结论
  企业取得假发票列支291万元,预收账款117万元属于所得应并入利润,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083429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982525元后,2005年应补税73834元,2006年应补39144元,滞纳金5300元。
  分析及建议
  一是通过对服装企业评估,发现企业利用假票以及代开、虚开等形式取得的普通发票列支问题严重,日常应加大对普通发票的检查力度。
  二是应注意对同一应付账款方却取得不同销售方发票,即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现象重点核实。
  三是对长亏不倒企业,纳税评估的重点应放在企业正常运营资金的来源上,这部分资金往往与企业的实际利润有联系,当评估陷入僵局时,可以换个思路考虑问题。
  四是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在国税发(2006)24号文下发前服装企业可以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而不需要开具发票,加工费收入通过给外贸企业开具收款收据取得。很多企业利用这一漏洞来做文章,在今后评估工作和日常管理中应注意。
  五是还应注意对往来账户的核查,对往来账中余额长期不动或变化异常的往来方,可以通过到对方调查或请求对方税务机关协助来了解双方账款往来情况、支付方式等,与被查企业账面核对,如有异常,分析是否存在虚增成本或少计收入行为。
  六是行业管理办法的运用可以对纳税评估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对揭示整个行业的问题有参考价值。




www.ctaxnews.com.cn 2007.05.09  孙玮,王丽艳

TOP

税源分析显疑点 实地调查出税款   
    www.ctaxnews.com.cn 2007.05.09  高峻,管述宝
     
   
  基本情况
  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由大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制造公司)与张某个人投资兴办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03年3月27日,2004年3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4年9月有第一笔收入。经营期20年,主要产品为生产A型钢的大型设备。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案头分析
  2005年12月份,评估人员从CTAIS中和“一户式”中调取了该企业相关资料,对企业的2004年1月~11月和2005年1月~11月的税收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该企业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平均税负为4.068%,2005年1月~11月,累计应税收入12499944.21元,应缴增值税358326.07元,税负为2.87%,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
  (一)利润表相关数据分析2005年1月~11月,主营业务收入为100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245万元,增长32%;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加397万元,增长84%;毛利率为13%,2004年同期毛利率为37%,降低了24%;成本利润率15%,2004年同期为60%,降低了45%;财务费用156万元,同比增长136%。
  (二)资产负债表的相关数据分析
  1.存货周转率:经计算2005年1月~11月,存货周转率为1.437,周转天数为250天,2004年同期周转率为0.67,周转天数为537天。
  2.资金结构分析:资产负债率为80%,其他应付款1782万元,是流动负债的40%。在建工程1773万元,是总资产的31%,而固定资产仅为72万元。
  (三)确定疑点基于以上几方面的分析,评估人员确定了以下几项疑点,并决定对该企业2005年1月~11月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
  1.企业的毛利率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而其他应付款数额较大,怀疑可能存在着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偏低、少计收入或多计成本的问题。
  2.存货周转天数过长,且主营业务成本增长率大大高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怀疑可能存在销售收入滞后入账或成本多计、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
  3.财务费用增长较快,而且在建工程占资产的比例较高,怀疑可能存在利息未资本化的问题。
  4.连续几个月原材料与生产成本对应差额异常,怀疑可能存在工程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约谈举证
  针对以上疑点,评估人员下发了约谈通知书,同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进行了约谈,并让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制《产品生产明细表》、《产品销售明细表》;
  (二)产品销售合同;
  (三)原材料明细账与对应库存明细账;
  (四)企业借款合同。企业财务人员提供了两张报表和借款合同,但没有提供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明细账和库存明细账。评估人员查看了借款合同,确实是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财务人员对其他疑问进行了解释,企业的解释看似合理,但评估人员觉得证据不够充分,于是进入实地核查程序。
  实地调查
  (一)关于收入未及时入账的问题:评估人员查看了所有产品的销售合同,大部分合同都是企业的关联方机械制造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只有少部分是由该企业与其他公司签订的。评估人员把这些合同与仓库原材料领用单(分产品装订)进行核对,又核对了销售收入与预收账款、往来款明细账,未计入收入583万元(货物发出对方款未付)。
  (二)关于与关联方原材料混库问题:企业成本计价方法为实际成本法,但却存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经核对,企业同关联企业投资中方之间的原材料往来有混库现象,原材料账面与实际盘点不符的时间较长,又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就自行滥用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没有合法凭证计入原材料2827865.02元。
  (三)原材料与生产成本差异的产生的原因:企业外购的直接用于产品的原材料,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科目。另外,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某机械制造公司原材料210万元。
  (四)关于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经核查,该企业不存在在建工程领用材料进项未转出的问题。
  (五)关于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问题:产品的销售合同大多数是购货方同该企业的关联方机械制造公司签订的,由该企业生产,产品销售给关联方后再销售给第三方。评估人员对这些已完工产品的价格进行了核查,对于价格明显不合理的部分按10%进行了加价。
  评估结论
  (一)增值税方面: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货物已发出未计收入的部分共5830000元,补提销项税额991100元;对关联方间的产品交易进行了加价,共补计收入380480.7元,补提销项税额64681.72元,扣除进项税额,应补缴税款582950.26元、滞纳金1748.85元,现已全部入库。至此,该企业全年已缴增值税941276.33元,税负为5.59%,高于同行业平均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对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2827865.02元中的已计入销售成本的部分2446402.03元,加上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取得发票的部分1115411.05元,进行了补税处理,应补缴所得税1175398.32元,已自行缴纳入库。
  分析和建议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开票容易的特点,人为调整税款的现象已经引起了评估人员的关注,而关联企业间往往不在同一地注册,给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在本案例中,企业原材料贷方已出现红字,但还销售原材料200多万元给关联方,而该企业所用原材料有许多是由关联方提供的,但并未开具发票。所以,在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税源管理时评估人员应与关联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沟通,形成制度,以防企业利用这种行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