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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迈向成熟和规范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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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迈向成熟和规范的标志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全面推进的历史发展中,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在加入WTO五年过渡期届满之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众望所归、水到渠成,实现了国人、世人之所盼。
“两法”合并,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双赢”,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与税收的国际规则保持一致,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成为中国税制进一步迈向国际化、法治化,进一步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开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统一、规范的具有现代税制特点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应了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具有资源配置市场化、市场主体自主化、交易关系平等化、市场管理法制化、经济生活国际化等一般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税收制度具有内在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税制的统一。市场应是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发展市场经济,要求打破地区界限、行业界限,在不同经济形式、不同地区的企业间形成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使社会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最优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中国在1992年就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模式始自15年前,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年来,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三足鼎立、共同发展,企业经济呈多元化和混合化发展,按企业性质分别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制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共同发展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透明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平台,这部法律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适用范围、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实现了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和规范,在税制上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建立了统一公正的市场规则,维护了中国大市场的统一。可以说,“统一”成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关键词。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坚持了税收公平原则,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促进发展的要求
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和市场关系的平等性要求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只有竞争才能促进企业进步。马克思曾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就决定了市场关系的平等性。市场关系的平等性要求价值实现的市场平等和生产条件获得上的市场平等,还要求为市场主体的活动创造平等的宏观经济环境,以使他们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税收是保证各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税制建设中遵循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的内在要求。
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在税率水平、税基计算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前,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同为33%,但实际税负却大不相同,突出表现在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比较多,对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比较完善,使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内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将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为25%。税率的下调、税基和税收优惠的规范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让所有企业在同一平台博弈,必将使各类企业步入良性竞争的轨道,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更好地贯彻了WTO国民待遇原则,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开放性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它要求冲破一切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现象,使一切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通,并走向世界,通过国际市场合理地配置资源。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制度,遵循税收的国际惯例,其实质是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因为这些国际惯例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
中国经济市场化的主要表现之一是中国经济日益紧密地融入了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经济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中国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法律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质疑了“超国民待遇”而进一步贯彻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了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的5年过渡期,对外资更加开放。新税法调整了优惠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另外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对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也将实施优惠,还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全方位地坚持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适应形势发展对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变革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经历了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我们已有经验和能力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利用外资。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些合理的调整或变革,体现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采取更加科学和更加规范的税收优惠措施,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法制规范,提高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不仅是必要的,也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开放性的要求。新税法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实事求是,充满智慧,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各国经济走向融合,企业所得税制的趋同化不断发展。调低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优惠使企业所得税更加规范、简便、公平和符合国际惯例,已成为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发展的共同趋向。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层级得到提高,推进了税收法制建设,符合市场经济法制性、规范性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法制性要求税制建设体现依法治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性要求市场主体(企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的有序性,使它的经济行为和互相间的经济关系合理化、契约化、规范化,这就要形成一整套保证市场正常运营的规则和制度,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和社会保障。对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所要求的方方面面,不仅要加以规范化、制度化,更重要的是法制化,建立一整套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加以保证。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是在一定的法律规范的保护和约束下,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有序性要求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健全税制,完善税法,依法治税。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它主张立法机关严格保留课税要素的立法权,主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经过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完善税收立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这也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创造条件逐步上升为正式法律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
和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召开立法听证会推进了我国财税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一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对于进一步推进税制统一,进一步增强我国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全面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意义,将是非常深远的。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制度创新,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迈向成熟和规范的显著标志
经过几代人的艰苦探索和不懈努力,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对深化税制改革和加强税收法制提出了一系列迫切要求,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是与整个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税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总体配套改革的重点,要建立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就要研究这个新体制的本质特点及其目标,准确地把握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税制的内在要求。很明显,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正是适应了这种要求。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在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两法”合并是一种制度创新,其直接效应是增加企业的竞争力,长期来看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为经济增长提供持久的推动力,它的实际效果将会是既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又保持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连续性,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双赢”。税制的规范化必将进一步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和税收法治的加强。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我们欣喜地体会到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迈向成熟和规范。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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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1 汤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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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收法制建设向高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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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1 刘隆亨
盼望已久的以“两法”合并为中心内容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企业界、税务界、经济界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第一,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与和谐发展。
由于内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大大高于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发展上占有优势,内资企业享受的则不是平等的国民待遇,在税收上受到了歧视。在这种不平等的国民待遇和税收歧视的情况下,内资企业在国内、国际的市场上和社会地位上,不可能同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内外资企业就不可能协调发展,就会经常产生矛盾与冲突。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了公平,并且共同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和高水平的税前列支扣除标准,这就调动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个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更加和谐发展。
第二,有利于促进生产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企业的自主创新。
现代企业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细胞和基础,是现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载体。它们肩负着促进生产增长方式转变和自主创新的重任———实现我国的生产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生产质量由中低水平向高质量水平转变,能源消耗由高消耗、滥消耗向低消耗能源节约型转变,生态环境由生产发展与环境破坏的对立型向环境友好型转变,生产技术由技术发展滞后向技术自主创新型转变。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税率降低了,享受以产业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多了,引进人才的税前列支扣除标准提高了,由此企业的积累增加了、购买力增强了、创新能力提高了,从而有利于促进生产增长方式的全面转变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第三,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的实施,以及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和竞争。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现代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的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此次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注意参照了国际管理原则,借鉴了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最新经验,尽可能体现了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与周边国家相比,采用了中间偏低的所得税税率25%;实行了间接优惠为主的政策,保持了内资企业税前列支向外资企业税前列支靠拢的先进的扣除标准。WTO要求税法及税收征管必须规范、统一和具有透明度,要求实施享有多边的和稳定的非歧视性待遇,也就是说我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处理中国和外国居民企业、政府及组织的税收关系时,分别实行的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原则。它体现了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开放型的税法,是一部具有吸引外资能力和走向国际社会的强有力的税收法律。
第四,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向高层次、高效率、高水平方向发展。
我国现行20余个税种,其立法等级大多属于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称得上法律的太少了,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要求我们在一些大的税种上一定要有法律,不能长期地停留在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充分表明国家对税收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在所得税方面我们终于有了最高层面、最高效力的法律,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把我国的流转税、财产税等税收制度逐渐上升为高层次的法律制度。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立法、执法的全面建设树立了一个里程碑,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
作者: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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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并的经济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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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1 安体富
人们对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企盼已久,现在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那么,“两法”合并后会对经济产生什么影响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这是由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2006年企业所得税收入7080.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18.8%。从调节经济的作用来看,增值税虽然是第一大税种,但它属于流转课税,应保持中性,其调节作用是有限的;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的重要税种,但目前所占比重过小,2006年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不是税前利润最大化,而是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影响企业税后利润水平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是公平竞争,但在实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条件下,由于存在着税法不统一、税率不统一、税基不统一和优惠政策不统一的四个不统一,造成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内资企业实际税负25%,外资企业只有15%,相差10个百分点。于是乎就出现了“假外资”、“假合资”和“翻牌”注册新公司等现象。“两法”并存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增加了征管难度和征收成本。因此,“两法”合并的最大好处,就是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成熟、完善,其意义相当深远。
对内资企业的影响。“两法”合并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个利好的信息,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由于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等的不同,外资企业的经济效益要好于内资企业。我们曾选取了总资产贡献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四个指标,比较了2000年~2003年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三资”工业企业各自的经济效益。通过比较看出,外资工业企业总资产贡献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和全员劳动生产率都比内资工业企业要高,意味着外资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较高;外资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于内资工业企业,意味着内资工业企业债务负担较重,面临着较大的财务风险。另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004)根据外部环境、经营状况、业务拓展能力等五大类指标,对北京的37家中外资商业银行进行的比较,无论是单家银行排名还是分类考察,北京外资银行的竞争力都高于中资银行。综合竞争力排名的前12位没有一家中资银行。在外资企业经济效益普遍高于内资企业的状况下,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对外资优惠而对内资歧视,必然使内资企业雪上加霜,影响了内资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不利于我国民族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两法”合并后,这一局面将会得到很大改善,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会降低,据测算会减负约1340亿元,这必将会有利于提髙内资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促其健康稳定发展。另外,由于“两法”合并后的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那些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将会得到更快发展。据高盛发表的研究报告,如果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统一,绝大部分的国内上市公司将受益匪浅,特别是电信、能源、金融及原材料上市公司将大大受益。
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两法”合并后,对利用外资影响不大。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一是新税法的设计,实际上执行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向外资企业所得税制靠拢的办法,名义税率有较大幅度降低,由33%降到25%,降低了8个百分点,这就考虑到了外资企业的承受能力,使其税负增加有限,据测算由此会增加外资企业所得税约410亿元,同原税负比约提高15%左右。在税前列支扣除方面,则是在保留原外资企业所得税制规定的基础上,略作调整。二是新税法中产业优惠政策有保留甚至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有税率优惠,这些规定,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三是有过渡期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减轻外资企业的负担。四是中国投资环境在不断改善,政局稳定,市场潜力巨大,软硬件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强劲,这些条件对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投资有极强的吸引力。目前,税收因素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的作用有限,并在不断下降。
据统计,每亿元税收优惠引进外资的数量,1993年为511.01亿元,2004年降为12.96亿元。如果说“两法”合并会对外资企业产生一些影响的话,则主要是对小型外资企业,而这有利于优化外资结构,有利于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和外贸磨擦。
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据税务部门测算,“两法”合并后,如果2008年实行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410亿元,两相抵后,财政收入净减少约930亿元。这一减收规模,对于年收入增加七八千亿元的财政来说,是承受得了的。应该指出的是,这只是就账算账,未来的财政收入还是会继续增长的,只是会降低增长速度,而这有利于使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与GDP的增长速度相适应,这不见得不是一件好事。因为财税收入增速长时间超过GDP的增速,会影响居民收入的增长,这是目前我国消费不足,投资和消费关系失调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1991年~2005年,我国人均名义GDP年均增长15.3%,同期农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9%,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8%,分别比GDP增长率低4.4和1.5个百分点。1998年~2003年,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从53.14%下降到49.62%,而美国接近于70%,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在54%~65%。在再分配中,由于政府财税收入增速大大高于GDP增速,其结果是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所占份额不断下降。通过适当降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有利于增加企业和居民的收入,提高这部分收入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长远来看,这有利于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对财政是有利的。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报专家指导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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