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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全面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高危行业全面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石油、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一。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核准可适当提高提取标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超过原标准的50%。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暂行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规定范围内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www.ctaxnews.com.cn 2007.03.05  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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