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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中介获多项鉴证业务

北京税务中介获多项鉴证业务

  
    北京市国税局前不久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规定在北京市范围内,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3种情况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首先是企业财产损失。该《通知》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账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其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第三是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如果经营出现下列情形,必须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连续亏损达到3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以及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通知》规定,如果纳税人未附送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申报后进行纳税评估或专项检查。
  在北京市国税局发布这一通知之前,北京市地税局早在2006年初就发布了《关于2005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对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在北京市范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在向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第二,企业发生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事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事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所得和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事项,都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第三,在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如果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  




www.ctaxnews.com.cn 200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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