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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后不用反复报送复印件

纳税人以后不用反复报送复印件

    本报讯 今后,纳税人只有在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等证件时,需要同时提供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需要审验证件的涉税事项时,只需提供原件即可,不用再重复提供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税务机关简化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单位或个人有关审验证件工作,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
  通知规定,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通知要求税务机关把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纳税人以后再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通知强调,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对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的各项基础信息和低质档案同时更新。  



www.ctaxnews.com.cn 2007.02.12  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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