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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的税收"十大"

2006年度的税收"十大"

十大税收新闻        
  1.温家宝总理视察基层税务机关;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将自行纳税申报;3.《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4.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5.国家税务总局曝光9起涉税违法案件;6.数千万纳税人拿到个税完税证明;7.我国出口退税已实现“应退尽退”;8.捐赠减免税:鼓励企业介入“第三次分配”;9.取消农业税第一年,支农资金创新高;10.八成民众不愿与纳税污点企业做生意。  

十大税收政策        
  1.房地产市场调控税收政策;2.调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3.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4.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5.调整出口货物退税政策;6.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7.明确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政策;8.明确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政策;9.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10.明确“三费一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十大税收数据   
    1.税收规模达到37636亿元;2.税收收入增幅达到21.9%;3.宏观税负为18%;4.所得税比重提高0.7个百分点;5.消费税政策调整增收8.93亿元;6.资源税增幅达到45.3%;7.全年办理出口退税4285亿元;8.西部地区税收增长23.8%;9.东北增值税转型退税43亿多元;10.个税调整减少纳税人2000余万人。  

十大税收案例   
         1.“晋鲁”虚开发票偷税案;2.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偷税案;3.江苏“铁本”专案;4.“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5.“夏都专案”;6.江西南昌市“5·05”特大制售假发票案;7.河南省“7·02”虚开发票案;8.宁夏回族自治区“12·26”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9.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税案;10.浙江省临海市翔诚饰品有限公司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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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十大税收新闻   
   
  一、温家宝总理视察基层税务机关
  2006年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视察工作,亲切慰问基层税务干部。温家宝总理在办税服务厅仔细询问了各项办税工作,并作了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对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第一,要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我们已经制定了《税收征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是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基础。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国家财权、税权就体现在税收执法权上。我们每个税务工作者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企业、个人要照章纳税。在现代化进程中,要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第二,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这些年,我们对税收制度进行了许多方面的改革,总的方向是使税收制度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效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税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第三,要加强税收科学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和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税务干部要加强学习,努力掌握现代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这些年来,金税工程为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推动税收业务工作的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把金税工程搞好。
  此前,温家宝总理分别于2006年1月和7月,对税收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将自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和执行时间等多个具体事项。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是: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计算口径,以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并强调此举“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6年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于2007年3月5日召开。
  经过人大常委会一审,《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主要修改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的修改是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税率的规定,原草案把这一规定放在25%基本税率之后作为另一种基本税率。第二个方面的修改涉及对所得税额具体计算的问题。
  四、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快报,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不含关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比上年增收6770亿元,增长21.9%。
  五、国家税务总局曝光9起涉税违法案件
  2006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等9起涉税违法案件。2005年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依法加大选案力度、检查力度、协查力度、处罚与税款追缴力度以及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力度,坚持案发地检查与源头打击相结合、全国一盘棋的方针,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发票交叉稽核和异常问题协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稽查队伍建设,通过立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2005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08万户,查补收入367亿元;立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46.4万起,其中查补税款超过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3300起,查补收入99.5亿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处和督办各类案件208件,查补收入41.4亿元。
  六、数千万纳税人拿到个税完税证明
  2006年我国拿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已经超过1000万,其中前3个月就有2000多万纳税人拿到了个税“税单”。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七、我国出口退税已实现“应退尽退”
  2006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视频会议,总结了前一年的出口退税工作。会议透露,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出口退税“应退尽退”。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说,2005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实施的第二年,也是进出口税收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一年。全国税务机关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发挥税收宏观调节作用,本着优化服务、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原则,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实现了出口退税“应退尽退”的目标,维护了政府的形象。2005年全国共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3372亿元,是历史上办理当年出口退税最多的一年。由于出口退税的及时退付,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增强了企业扩大出口的信心,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增长。2005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14221.2亿美元,其中出口762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8.4%,继续保持了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的地位。
  八、捐赠减免税:鼓励企业介入“第三次分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批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10个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目前,纳税人捐赠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的受捐团体已达到38个,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2个。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表示,根据国际通行惯例研究制定捐赠减免税的政策和法规,可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慈善事业,进一步增强“第三次分配”在协调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在社会学与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机制实现的初次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基于税收的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或企业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则被称为“第三次分配”。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能够募集到的慈善资金不到GDP的0.05%,它对财富分配格局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国内先富起来的群体形象因缺乏慈善公益之举而不鲜明,社会声望评价也不高。专家认为,调整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将成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九、取消农业税第一年,支农资金创新高
  2006年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以县为主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政府支农资金主要是指国家财政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建设性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投资和水利建设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科技投入等。除此之外,近年来,有关部门还安排其他专项投资,支持农村公路、电网、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等事业的发展。据财政部统计,中央财政直接用于“三农”的资金2004年为2626亿元,2005年达到2975亿元,2006年达到3397亿元。
  十、八成民众不愿与纳税污点企业做生意
  江苏省国税局举办的第二届全省百姓税收意识有奖调查活动表明,80.5%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跟欠税或涉税案件曝光企业发生经济往来。这说明大多数民众对纳税不诚信、有不良记录或者有“案底”的企业保持高度戒备心理。在本次江苏省百姓税收意识有奖调查中,有53.92%的被调查对象关注“两法”合并问题;89.29%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度;71.85%的被调查对象选择到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政策。江苏省国税局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欠税、涉税违法行为与企业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紧密联系在一起,大多数民众之所以不愿意与纳税有污点企业做生意,是因为有欠税、涉税案件的企业在资金支付能力及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都会受到怀疑。






  www.ctaxnews.com.cn 200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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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十大税收政策   
   一、房地产市场调控税收政策
  为配合中央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其他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主要内容,一是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二是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三是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四是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五是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六是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有了新规定,七是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八是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九是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规定,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规定,自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主要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5种情况下的房屋原值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的合理费用,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凭证等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明确不动产赠与的类别以及赠与办理流程,对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将按赠与后新产权证时间作为计算起点,而个人所得税将严格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进行征收。
  近年来,税收政策配合其他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对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以及引导房地产开发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改善供求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调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等文件下发,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定期减免税收,调整为在一定期限内定额减免。
  通知规定,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政策同时明确,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定额只能在当年享受,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2006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对1998年签署的两地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进行了全面修订。
  《安排》是以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为原则,在两地现行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对经营所得、投资所得、个人劳务所得、运输所得以及财产收益所得的税收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与原来的安排相比,新《安排》在内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投资所得条款。
  《安排》将更加合理地解决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两地经济发展,配合CEPA的实施,发挥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这既有利于香港的经济增长,也有利于内地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两地间的经贸合作与发展。
  四、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
  2006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明确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2006年12月6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通知明确了可予以豁免的条件。通知还明确了豁免历史欠税的企业范围和税种范围。企业范围有: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等,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税款均可以豁免(上述各类企业单位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外发生的欠税除外)。明确了豁免的税种: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通知特别强调,对企业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至当地县级主管国税局或地税局收到其豁免欠税申请之日止,凡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不论是否满足该通知规定的豁免条件,一律不予豁免。
  出台这项政策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五、调整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明确从2006年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这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目的,主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减少贸易摩擦,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据此,在这次出台的政策中,一是保护国内资源,对属于国家短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取消出口退税政策。二是保护生态环境,对生产过程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取消出口退税或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率。三是缓解贸易摩擦,改善贸易环境,对已经引起或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商品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四是鼓励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适当提高这类出口产品退税率。
  六、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10多年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突出了两个重点目标:一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解决了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使得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设计进一步趋于合理,在整体上朝着优化税制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七、明确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政策
  2006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包括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三大类。
  此次明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一是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业务环节多、操作复杂的特点,税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二是充分考虑与现行税法的衔接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需要,政策上维护了税法的一贯性,也充分考虑了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税收负担;三是充分考虑税收征管需要,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
  八、明确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政策
  2006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明确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的“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并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通知明确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收费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是对已有的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这些规定更加清晰明确地界定了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范围。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九、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
  为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为保证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出台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细则。此次政策调整,统一了计税工资口径,明确了“工效挂钩办法”的适用范围。这是企业所得税在“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惠及广大纳税人,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方向。
  十、明确“三费一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明确了“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口径进一步作出明确的界定和细化。
  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区、市)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区、市)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知明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三费一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更好地统一政府各有关部门执行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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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十大税收数据   
     
  一、税收规模达到37636亿元
  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不含关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是税制改革初1994年的7.4倍,是“十五”初2001年的2.5倍,税收收入规模连年迈上新台阶,有效地发挥了税收为国聚财的职能,大大增强了国家财政实力,增加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有效发挥了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多的财力保证。
  二、税收收入增幅达到21.9%
  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比上年增长21.9%,增收6770亿元,增收数超过1995年全年收入总数。税收增长高于GDP增长10.7%的增幅,主要有几方面的因素。一是价格因素,税收增长率是按现价计算的,而GDP增长率是按不变价核算的。二是税收结构与GDP结构之间有差异,税收主要来源于工商业增加值、三产的营业收入、进出口及企业利润,而这些指标的增长都大于总的GDP增幅,2006年各税种与相关经济税源增长基本相适应。三是外贸进出口对GDP增长与税收增长的作用不同。四是加强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
  三、宏观税负为18%
  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18%,比2005年提高1.1个百分点,宏观税负稳步提高,这既是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升级进程加快,第二、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以及经济运行效率提高、企业效益明显改善的体现,也得益于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为税收收入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是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依法治税,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税源管理,并针对各税种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加强税种管理,大力清缴欠税,严格控制新欠发生,堵塞征管的漏洞,提高税收征收率,减少税收流失的结果。特别是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开展各税种税收与相关经济对比分析,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的宏观税负水平与我国生产力发展阶段和现阶段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是相适应的,与现行税制形成的理论税负以及政府财政资金需求程度也是相适应的。1994年以后我国宏观税负持续提高,但目前不含社保基金的宏观税负总体水平与世界相关国家比较仍然偏低。2005年我国宏观税负低于所有30个OECD国家2003年的宏观税负水平。OECD国家中最低的墨西哥宏观税负为19.5%。含社会保障税或社保基金口径的宏观税负,我国也大大低于大部分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包含社会保障税的宏观税负在1990年~2002年间保持在37%~41%的区间里,比我国同期宏观税负水平高出一倍多。发展中国家包含社会保障税的宏观税负在1990年~2002年间保持在26%~29%的区间里,也比我国2005年的宏观税负水平高出6个~9个百分点。
四、所得税比重提高0.7个百分点2006年,税收结构进一步优化,所得税比重继续提高,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3项所得税共完成9533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5.3%,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3项流转税共完成19909亿元,比重为52.9%,比上年下降0.8个百分点。所得税比重提高,首先得益于国民经济的持续较快稳定增长,为企业所得税提供了充足税源。其次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行业保持了强劲增长,特别是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能源、资源类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带来企业利润的大幅增长,带动了企业所得税快速增长。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也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大幅增长。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也是增收因素之一。
  五、消费税政策调整增收8.93亿元
  为更好地发挥消费税正确引导生产消费、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等职能,我国从2006年4月1日起调整消费税政策,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税目,全年增收424万元,取消了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税目,减收8.03亿元,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消费税子目,增收23.09亿元,新增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2个税目,增收1.61亿元,调整小汽车、摩托车税目税率,提高大排量车型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车型和摩托车消费税税率,增收1.6亿元。据统计,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共增加收入8.93亿元。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对于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六、资源税增幅达到45.3%
  近年来,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调高了河南等24个省(区、市)资源税税额;恢复对有色金属矿全额征收资源税;调高钼矿石和锰矿石资源税标准;调整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促进资源税大幅度增长,2006年,资源税完成207.26亿元,同比增长45.3%。资源税政策调整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同时也促进了资源税的快速增长。
  七、全年办理出口退税4285亿元
  2006年,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取消了煤焦油、汽油、石脑油、煤炭、天然气、有色金属、木炭等商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钢材、水泥、玻璃、陶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从而抑制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同时提高了重大技术装备、部分信息技术产品、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等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此外,还增补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资源和环境,也有利于出口产品结构优化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2006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办理出口退税(免)4285亿元,增长27.1%,增加913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外贸出口。
  八、西部地区税收增长23.8%
  2006年,东、中、西部税收全面较快增长,西部地区增幅领先。东、中、西部地区税收收入分别完成26568亿元、5850亿元和5218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0.6%、15.5%和13.9%,增幅分别为21.7%、21.5%和23.8%,西部地区收入增速分别快于东、中部2.1和2.3个百分点。
  九、东北增值税转型退税43亿多元
  2006年,继续做好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工作,为在中部地区部分城市实施以及在全国推行积累经验,也有力地支持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全年共办理增值税转型退税43亿多元,比上年增长约50%。
  十、个税调整减少纳税人2000余万人
  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前11个月,3个调整项目个人所得税虽然继续保持增长,完成1512.32亿元,同比增长11.1%,但增幅比上年同期下降13.1个百分点,个别地区出现负增长,3个调整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为67.6%,同比下降3.5个百分点。据统计,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减少纳税人2000余万人,一大批中低收入者因不用纳税或纳税减少而得到实惠,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进一步体现了社会公平,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www.ctaxnews.com.cn 200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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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十大税收案例   
     一、“晋鲁”虚开发票偷税案
  2005年4月,山西省国税、地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了山西宇进铸造冶炼公司和山西宇晋钢铁公司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偷逃增值税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经查,两企业隶属于河南仁和集团公司。2002年1月~2005年3月,两企业以低价购买当地小铁厂的生铁、铁水等产品,改变原料名称以废旧物资的名义入账,同时取得山东、陕西、河南等7省20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虚开发票12741份,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2.25亿元;设置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2.45亿元;少缴地方各税4701万元。另外,河南省税务机关还查实,河南仁和集团公司的5家关联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9208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27万元,少缴地方各税1332万元。目前,山西、河南税务机关通过对上述企业检查,共查补税款6.31亿元,罚款1.4亿元,加收滞纳金3.82亿元,合计11.53亿元。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偷税案
  2004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广东省国税局立案查处了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偷税案。经查,该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港资),主要生产“生命一号”口服液等产品。2002年1月~2004年10月,该公司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5279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36.5万元;不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5422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46.4万元;以不符合规定的和为自己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入账,虚列、多报成本和费用,共计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135万元。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共应补税款8417.9万元、滞纳金1715万元,罚款1268万元,合计为1.14亿元。目前,税务机关已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并以涉嫌偷税罪移送公安机关。
  三、江苏“铁本”专案2004年4月3日,国务院成立铁本专案组对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常州鹰联钢铁有限公司、常州市三友轧钢厂等3家企业有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4月17日,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成立了铁本税收专案组,对铁本公司2001年~2003年的纳税情况实施专案检查。现已查明,2001年~2003年,铁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采取虚造铁本公司废旧物资过磅单、入库单、物资收购公司废旧物资收购过磅单以及虚列废旧物资供货人等手法,让江苏省常州地区7户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为自己虚开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同时,通过隐瞒销售收入、伪造账簿凭证、多列成本等手段偷税。目前,税务机关已对铁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追缴税款4.2亿元,其中增值税1.9亿元,企业所得税2.2亿元,其他地方各税1052.36万元,认定偷税2.9亿元,并加收滞纳金5959.7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四、“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
  200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成立了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领导和黑龙江、天津、河北、内蒙古等有关省(区、市)主管局长为成员的“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涉案的4个省(区、市)分别成立专案组,对涉案企业进行联合检查。
  经查,此案是以一批不法分子虚开黑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为源头,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地受票企业进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线的系列虚开发票案件,共涉及全国28个省(区、市)9000余户企业,涉及税额14.5亿元。目前,税务机关已查补税款、罚款及加收滞纳金17.28亿元,逮捕犯罪嫌疑人72人。
  五、“夏都专案”
  “夏都专案”是一起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有预谋地实施犯罪的特大虚开和骗税系列案件。该案自2003年12月由青海省国税局发现西宁市三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兰公司)涉嫌虚开、骗税开始至2005年1月全面告破,历时1年。其间,各涉案地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以三兰公司税案为突破口,根据掌握的线索,深挖细究,不断扩大检查范围和战果,取得了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税斗争的决定性胜利。截至2005年1月,“夏都专案”共涉及全国11个省(区、市)的211户企业(205户生产企业,6户外贸出口企业),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开具用于抵扣的普通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1167份,涉案金额28.4亿元,税额4.5亿元。公安机关立案83起,抓获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107人。
  六、江西南昌市“5·05”
  特大制售假发票案2003年3月,南昌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市纪委转来的群众举报,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检查,一举破获了江西省地税局成立以来案值最大的非法制造、贩卖假发票涉税案件(简称“5·05”案件)。涉案地税、公安双方通力协作,捣毁了在广州制造假发票、在南昌倒卖假发票窝点各一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其中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收缴假发票7239份,发票涉案金额2.6亿元,涉税金额1000余万元。对接受假发票的98个涉案单位,地税部门依法进行了检查,追缴税款总计1600余万元,其中促使涉案纳税人主动向征管部门申报补缴的税款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安部门依法扣缴赃款、赃物价值200余万元。
  七、河南省“7·02”虚开发票案
  2004年3月,河南省濮阳市国税局根据群众举报和12366举报线索,与公安、检察部门联合成立濮阳市“7·02”专案指挥部,对濮阳市台前县金利纸业有限公司、台前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台前县腾达铸造有限公司等31户企业实施检查。经查,涉案31户企业共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其他发票11055份,抵扣增值税税额4356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710份,虚开税额1.26亿元。目前,税务机关通过协查和检查,对濮阳市台前县金利纸业有限公司等31户企业查补税款8021万元,罚款2760万元,加收滞纳金406万元,合计1.12亿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检察机关移送起诉16人,法院已判决7人,最高刑期为13年。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12·26”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5年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税局在核实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系统海关完税凭证比对结果时发现,银川市正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所申报抵扣税款的海关完税凭证无相应的海关比对信息,涉嫌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随即移送稽查局协查。在检查中发现正源公司与银川翔远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远公司)通话频繁,使用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数量、金额、时间等因素基本一致,由此判断翔远公司也有使用虚假凭证抵扣税款的重大嫌疑。专案组决定对两公司并案调查。公安机关于2005年12月26日抓获上述两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蒋金龙。在其住所内又发现了银川程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坤公司)和银川华英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公司)两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经公安机关对蒋金龙审讯,程坤公司、华英公司均是他使用假身份证注册的开票公司,所使用海关完税凭证均为购买的假票,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遂将这两个公司并案查处。经查,上述4户企业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金额2030.19万元,税额345.13万元。共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38份,申报抵扣税款合计455.68万元。目前,税务机关已作出对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不予抵扣,追缴税款345.13万元(其中宁夏本地追缴入库已抵扣税款77.87万元)的处理结果。蒋金龙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九、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税案
  200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督办,查处了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经全国涉案各地税务机关查证,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自1995年以来在国内注册的美致蓝等公司共办理出国人数5000余人,采取不申报或少申报经营收入的手法偷逃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5.3%。此次检查各地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640万元,广东、陕西两地税务机关依法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涉案的王屹南、朱桂卿夫妇有期徒刑,并对个人及涉案公司处罚金合计338.5万元。
  十、浙江省临海市翔诚饰品有限公司骗税案
  2004年12月,浙江省临海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案件协查中,发现临海市翔诚饰品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骗税较大嫌疑。经查,2001年~2004年期间,临海市翔诚饰品有限公司等涉案5户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8份,采取非法购汇、虚抬出口产品价格等手段,实施骗取出口退税款1208.93万元,其中实际骗取出口退税款801.93万元;采取销售不入账等手段偷逃增值税122.22万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7份,税额544.44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28.29万元。目前,税务机关追缴已骗取的出口退税款801.93万元,增值税税款650.51万元,加收滞纳金143.93万元,处以罚款1451.76万元,合计3048.13万元。税务机关拟对涉案企业财产进行拍卖。公安机关已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另有2人在逃,公安机关正在追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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