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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因素分析

影响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因素分析

  
  不久前,笔者到四川省洪雅县、眉山市东坡区调查个体经济税收征管情况。通过与基层税收管理员交流,并走访13户从事服装、箱包、酒类、预制件等行业的纳税人,掌握了比较真实的第一手资料。
  一、个体经济发展及税收征管现状
  (一)个体经济现状
  1.生产经营状况。在个体工商业户中,从事商业经营的占90%以上,主要经营中、低档日用商品;从事工业、加工的个体经营者,规模小,产量低,产品没有商标,形不成品牌,受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大。总体上看,他们小本经营居多,毛利率、收益率很不稳定。据调查,洪雅县新建的鑫顺市场自2004年9月投入运营以来,进驻的个体经营户很少能维持半年。从经营方式看,一人办证全家经营,现金交易,销售基本不开票,收支不做账。从利润分配看,主要用于维持生计,养家糊口,个体经营者人均供养家庭人口1.8人。
  2.申报纳税情况。个体经营者申报纳税意识比较薄弱。
  他们首先考虑的是支付房租、水电、工资等硬性支出,其次是相关部门的费用,最后才是税收。纳税人自报的营业额与实际营业额存在很大出入。如某大米加工厂申报缴纳税款全年共计2880元,经税务机关实地测算,年销售收入达700万元,应纳增值税42万元,自报与实际相差180倍。
  (二)税收征管现状
  1.占用人员多,征税成本高。如洪雅县国税局由17人负责全县26个乡镇1718户个体双定户和小规模企业的税收征管(其中不达起征点的登记户数达1078户),2005年征收个体双定户税款216万元,占全县国税收入的2%;征收小规模企业税款687万元,占全县国税收入的7.34%。即60%的税收管理员负责不足10%的个体税收征管,其余40%的税收管理员负责超过全县国税收入90%的110多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
  2.管理难度大,征管矛盾多。个体业户量大面广、经营分散、收入隐蔽、变化频繁、账务核算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处,实际工作中以票控税效果不佳。从调查的情况看,基层单位基本放弃了对不达起征点业户的管理,对于征税户的管理也是粗放型的,典型调查流于形式,动态管理比较薄弱,定额核定也以上年为基数简单加减,不能真实地反映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规模。
  3.心理负担重,执法风险大。基层人员反映,如果完全据实核定,可能导致个体业户普遍关门,担心受到诸如妨碍地方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责难。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个体经营户征税,普遍采用按经营品种、从业人员、同行业毛利、营业面积、房租、水电气耗用等因素,匡算一个征纳双方都能接受的营业额。双定只能做到征管程序合法,而无法保证计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准确性。稽查部门查出问题后,不处理不行,要处理又难以执行。比如,2005年洪雅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玻纤厂进行稽查,查实该企业申报纳税1万多元,实际应纳税4万多元,偷税3万多元,及时发出了处理决定书,明确应当追补税款和罚款近5万元。但实际情况是,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早已抵押银行贷款,尚有各类债务30多万元,业主家中一贫如洗,县政府还将他作为特困户向他发放补助金。在这种情况下,国税部门的处理决定书成了一纸空文。同时,该企业的行为又构成了偷税罪,国税局按规定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但司法机关不愿立案,将案卷退给了国税局。
  二、影响个体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因素分析
  1.征税依据需要完善。个体经济多数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商业经营的,按营业额的4%征收增值税;从事工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按营业额(或劳务收入)的6%征收增值税。这一政策规定,有两个问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一是没有体现增值税的内涵。增值税是按增值部分征税,而对小规模纳税人不是按增值部分征税。二是存在重复征税。企业产品出厂后,大多数进入流通领域,计划经济条件下是通过二级批发卖给零售商,再通过零售商卖给消费者。而现在是批发、零售很难明确划分,从而造成同一商品在零售商之间流转时出现重复征税。
  2.名义税负明显偏高。据调查,洪雅县、东坡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平均税负为1.5%~1.85%,而从事商业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承担4%的税负。但实际上所核定的个体业户计税营业定额远低于实际经营额,因此实际平均税负也不过1%左右。调查数据还表明,从事工业生产的个体业户平均税负在3%左右,这与6%的法定征收率相比,同样存在名义税负明显偏高的问题。
  3.起征点规定不够科学。基层反映,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后,在执行落实中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同在一条街,同一个行业,而且经营规模相当的个体经营户中,如果一户定额为5000元,另一户定额为4999元,税负却会大不相同,从而导致达起征点以上的个体经营户心理不平衡,对申报纳税产生抵触情绪。还有因为起征点调整后,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大为减少,边远乡镇95%以上的个体经营户不再纳税。如洪雅县中保镇共有个体经营户102户,调高起征点后纳税户仅为3户,这使得本来就很紧张的地方财政更加感到捉襟见肘,部分乡镇对起征点政策也有抵触情绪。
  三、对策和建议针对当前增值税政策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笔者认为,与其让政策规定的名义税负高于实际税负,还不如将名义税负调到与实际税负基本保持一致,使政策更加适应和贴近现实。第一种办法是:将货物销售增值税起征点定在2000元,并将商业经营征收率由4%调整为1%,保持1994年税制改革前商业批发单位代扣代缴商品零售营业税1%的税负水平;对从事工业、加工、修理修配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调整为3%,保持1994年税制改革前实行产品税的税负水平。第二种办法是:将货物销售5000元由起征点转变为增值税免税的扣除额,并只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现行征收率征税,5000元营业额以下形成的收益作为国家对经营者的优惠,实现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的相对衔接。这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再就业容量,提高再就业弹性,也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公平竞争和普遍纳税原则,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和压力。
  作者单位:四川省国税局  




   www.ctaxnews.com.cn 2007.01.17  杨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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