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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偷漏税症结何在?

房地产开发商偷漏税症结何在?

  日前,河北石家庄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20家房地产企业2003年到2005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这些开发商100%存在偷税漏税情况,涉案金额高达8986万元。(海峡都市报1月5日:《20房企逃税近九千万》)
   一个市的20家房地产企业,短短三年内就偷漏了将近9000万元国税,这不能不让人为之震惊。全国究竟有多少房地产企业?估计上了点规模的,少说也有好几万家。如果都100%地偷税漏税,国家一年流失的税收该是多少?那恐怕是个相当骇人的数字。
   偷漏国家税收涉嫌犯罪,相信没有人“法盲”到连这一点都弄不明白的地步。既然如此,那为什么偷漏税收现象竟会如此严重?
   首先,地方政府助纣为虐。在绝大多数官员眼里,房地产行业是拉升当地GDP、打造“城市形象”的支柱产业。而开发商则是为自己撑面子、“赚”政绩的经济能人。即使搁下一些官员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的钱权交易不谈,仅从所谓“经营城市”角度而言,不少地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很不光彩。比如,在招商引资开发房地产过程中,不少地方官员习惯于以“超国民待遇”来吸引外来投资者,而违反政策,减免税收,便成了其中抓人眼球的“优惠条件”之一。一般而言,即使公安税侦部门发现了重大偷税线索,上面也会以“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由,立马指示从轻发落,一罚了之。在如此宽松的生存背景中,开发商哪怕赚得盆满钵满,谁又会把依法纳税当作一回事呢?
   其次,法律缺陷留下隐患。虽说《刑法》第201条对偷税犯罪的界定及惩罚作出了相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对此作过立法与司法解释,但问题在于,《刑法》第201条只列举了故意偷税的若干种情形,却对何谓“故意”并未给出准确的刚性定义,而且没有过失漏税这一说。立法上存在的这一问题,不仅使税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偷税与漏税的本质区别,同时也让那些恶意偷税的企业有隙可乘,原本可以对其法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最终却大都以“漏税”之名接受行政处罚了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利税大户的房地产开发商,也就有了将“故意”说成“过失”,把偷税弄成漏税的运作空间。所以,在偷税风险不难规避的司法环境中,石家庄市那20个开发商100%存在偷税漏税,也就不足为怪了。
   由是观之,当务之急在于“两手抓”:一方面,进一步要求地方官员树立科学发展观,书记、市长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商偷漏税收的挡箭牌;另一方面,必须通过行政、司法制度的安排,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使偷漏税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徐林林    发文日期: 20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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