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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本报讯 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草案明确,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人士认为,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用合同也是体现双方劳动关系的。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把《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同时,考虑到这类劳动合同有些特殊性,并从当前部门分工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草案“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在企业规章制度方面,《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同时,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还对服务期、竞业限制、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据了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在二次审议的基础上,继续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修改。  







  www.ctaxnews.com.cn 2006.12.27  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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