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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并:统一为重

“两法”合并:统一为重

    备受各界广泛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已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同时还对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及税收优惠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统一”作为此次《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立法原则贯穿于整部法律草案。统一体现在: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可以说,实现税法统一不仅是此次立法的原则和出发点,同时也是此次立法的最终目的。
  统一税法并非此次立法的新创举,十多年来,我们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统一作了积极的努力,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也证实了这一点。
  新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起始于1949年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会议通过了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征税办法在内的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此后企业所得税制度又历经1950年、1958年和1973年三次较为重大的调整和改革。
  1980年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形势要求,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和1988年5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到了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者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当年7月1日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再次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整合在了一起,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自1994年1月1日施行至今。
  至此,我国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此后,通过无数次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以及十几稿法律草案的起草,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以法律形式最终统一起来。
  那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何选择当前这个时机?首先这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而在这一阶段,我国急需引进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用以提升自身实力,正因为如此,我国选择了对外资和外国企业提供包括税收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办法,大力吸引外资,这对于尚处于“起飞”阶段的中国经济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这也是国际上所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渐趋完善,继续实行按内、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各类企业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要求。
  其次,根据WTO的规则,不同类型企业应在同一制度平台上开展竞争,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也是加快市场准入进程、打破市场准入限制,兑现承诺的具体举措。
  再次可称之为最重要的一点是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完全可以为两套税法的统一提供财力保障。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呈现逐年大幅增长的态势,预计2006年我国财政收入将达到3.9万亿元,比去年增加7000亿元以上,这种财政增收幅度为包括企业所得税改革在内的一系列税制改革提供了财力保障。也就是说,税制改革并不会对我国经济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大的影响。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周期性,选择“波峰”阶段实施税改将是最佳的时机,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波峰”时期。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对于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可以按照统一税法的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因此新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其次,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着眼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经济环境,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国际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成果表明,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一个因素,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透明的法律法规和非歧视性政策等更为重要。另外,统一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外资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方向流动。
  由以上判断可以预期,企业所得税“两法”的统一,非但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大的负面影响,实际还将在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方面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因此,作为此次《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立法原则、出发点和目的,各方必须将税法的“统一”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一切以“统一”大局为重,争取企业所得税“两法”尽快实现统一。  










   www.ctaxnews.com.cn 2006.12.27  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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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政策
  ■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获得统一
  本报讯 12月24日9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作为当天会议的第三项议程,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的委托,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国务院将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规定的税收优惠,草案采取四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取消了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对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还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政策。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草案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方面,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此外,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在收入方面,草案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草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比例等。这些规定有利于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和成本费用得到合理补偿,有利于促进公益性捐赠和公平企业税负。同时,法律草案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也作了统一规范。将来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实施条例将对具体的扣除办法作出规定。
  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www.ctaxnews.com.cn 2006.12.27  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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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十分必要
  
  本报讯 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成熟规范、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得税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结束,内、外资企业分设的所得税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由于在实际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不统一,造成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实际税收负担上存在较大差异。而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一些漏洞,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此外,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的权威性不够,法律效力不高,也需要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次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精神,遵循了国民待遇原则,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主要内容是可行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是适当的。由于法定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并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因此,总体上看,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针对外资企业税负略有上升的情况,新税法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措施。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看,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财政收入近年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25%的税率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财政能够承受。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有利于扶持小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通过整合,新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更加明确,重点也更加突出。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这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对老企业实行过渡性照顾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有助于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而统一和规范税前支出扣除办法和标准的做法,则有利于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和成本费用得到合理补偿,有利于促进公益性捐赠和公平企业税负。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现在提请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注意了保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企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主要内容基本可行。此事酝酿已久,目前出台时机也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www.ctaxnews.com.cn 2006.12.27  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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