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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24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行业公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制度”),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告制度》的意义,切实落实好《公告制度》,充分发挥《公告制度》的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行业公告制度落实到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认真学习领会《公告制度》的精神实质,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从自身行为出发,对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掌握《公告制度》的要旨,充分发挥主动性,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公告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对《公告制度》中的一、二、三、五、六中的内容在报刊和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在省局下发年检公告文件的一个月内,在办税服务厅和机关网站上公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前,在办税服务厅和机关网站上公告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抽查结束后,在办税服务厅和机关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掌握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意见。
   贯彻落实《公告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执行中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了解贯彻情况,掌握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与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6】第245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15日 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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