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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具有哪些权利

纳税人应具有哪些权利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有义务必有权利,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10个方面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1.纳税人应该拥有充分的信息权利。纳税人应该得到更多的信息,没有信息的广泛、透明和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很难落到实处。美国国内收入局每年都会公布美国年度漏税额度,现在美国一年漏税税款是3000亿美元。笔者认为,我们也应该公布这样的数字,有关部门应该进行必要的研究和统计,诸如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应该是多少,实际缴纳了多少,这些税款用来做什么,谁使用了这些税款,怎样监督税款的使用,怎样监督税款的使用者,纳税人的钱花得值不值等等,通过严格的统计给纳税人一个明白的说法。
  2.纳税人应该得到规范化的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对税务机关来说,主要是指在办税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和条件,按照《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内容,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无偿的服务。去年,笔者曾到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其间,在当地一所大学讲课,课程结束后该学校付给一笔报酬。而这部分报酬在当地要缴税。校方提供的所得税扣缴表上,除了我们通常看到的内容之外,该大学的印章赫然印在纸上。印章上的信息相当丰富,包括大学地理位置、电话号码,甚至还有主管财务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名字等。这张表将纳税人的所有疑问都解决了。获得这样一份表格让笔者觉得真实。相比之下,在国内缴税,扣税部门多半不主动出具这些资料以及相关的纳税证明,有时还要让纳税者自己到纳税部门去要。可见,我们的纳税服务还不够细致和深入,还不够人性化,纳税服务还应向更深层次扩展。
  3.纳税人应该拥有自己的组织。我国在不断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过程中,出现了纳税人的维权组织与活动。到目前为止,内蒙古、广东成立了两个省级纳税人维权组织,11个省的24个地区和地级市成立了纳税人维权中心、纳税人维权协会或纳税人之家。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壮大纳税人的组织,在原有基础上可以按不同地区、不同税种设立各种分会来为纳税人服务。另外,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设立类似“3·15”这样的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节日和机构,颁布《纳税人权益保护法》,从而使纳税人的权利法制化。
  4.纳税人应该全面介入有关税收法律的制定、执行过程。要加强纳税人对法律制定与执行的监督,促进法律的完善、社会的安全与政府的廉洁,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国外在立法时要听取纳税人意见,在法律实施前也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这方面我国的纳税人介入的太少太浅。另外,我们究竟要开设多少税种,纳税人也应该介入讨论。
  5.纳税人应该具有充分的监督权。在监督问题上现在还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是人大对预算报告的审议都在每年3月进行,时间太晚。据了解,其他发达国家预算报告至少提前半年以上进行审议,我们年度预算报告至少应该提前1个季度以上审议。全国人大开会应该由每年3月改到每年9月,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第二是要加强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这一点至关重要。要逐步做到人大代表的专业化、职业化。如果没有全国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和专业化,预算审查和监督就很难有实效。第三就是税务机关应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下,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怎样为纳税人服务,征税成本如何控制等。比如,征税队伍需要多少人,如何提高征税效率,能否给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以及如何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等。
  6.纳税人的范围应该扩展。目前对于我国纳税起征点的提高,笔者并不赞成。笔者认为,纳税起征点不宜过高,应该降低税率。著名的拉弗曲线表明:税收并不是随着税率的增高而增高,当税率高过一定点后,税收的总额不仅不会增加,反而还会下降。因为决定税收的因素,不仅要看税率的高低,还要看课税的基础即经济主体收入的多少。过高的税率会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积极性,因为税率过高,企业只有微利甚至无利,就会让企业心灰意冷,纷纷缩减生产,从而使企业收入降低,课税基础消减,最终导致税收总额减少。另外,税率过高不仅使企业微利甚至无利,而且还可能促使企业偷逃税款,从而导致税收总额减少。一个国家的税收总额主要取决于应纳税的人数和税率。从税率看,如果个税征收45%或者更高的话,高收入群体不纳税的动力就很大,如果把税率降低了,高收入者不纳税的动力就没那么大。如果把税率降低,纳税的人数增加了,纳税总额反而会增加。比如,个税税率为45%的时候,全社会有100万个有钱人,可能只会有50万人纳税。但是把税率降到35%后,可能会有80万个有钱人纳税。因此,我们征税的基点应该是有更多的人成为纳税人,不要把纳税变成少数有钱人的事情。所以,笔者认为起征点不宜过高,同时税率应该降低。
  7.纳税人有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对征税人员的一种考验。
  8.纳税人应当有公平与正当竞争的权利。现在社会上存在一些不公平和不正当的竞争。主要表现在:第一,大量偷税的存在造成了纳税人之间极不正当的竞争。第二,在税法上还存在封建等级制度的影子。与刑不上大夫相应的就是税不上省部级。目前各省级以上机构发的奖金不纳税,这是不合理的。国外的公民就是拿了诺贝尔奖也要纳税。在纳税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包括所有的级别也应该平等,纳税不应该与级别挂钩。在我们的税收政策中,对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免税项目有: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笔者认为,所有这些所得,都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院士补贴等不纳税也是不合理的,离休干部的离休工资不纳税也有问题。涉及劳务、稿费等的个人所得税统一按20%征收也不妥。不管收入多少一律收20%,比如挣3000元、8000元和50000元不是一个概念,都按一个税率征收是不合适的,这不符合按纳税能力征税的精神。另外,把财产转让放在个人所得税里面征收也是一个需要反思的事情。它应该放在契税里面考虑。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不鼓励资产转让,现在应该鼓励,比如让二手房流通起来有助于降低房价。现在除了所得税还有营业税等,这显然是限制转让,结果是有房者搞地下出租、地下买卖,国家反而难以收到税了。
  9.对优秀纳税人应该实施一定的奖励。每年我国税务部门都对优秀的办税人员进行奖励,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从辨证的角度看,对于优秀的纳税人,对于累计缴纳很多税款的纳税大户,我们是不是也应该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奖励呢?笔者认为完全应该。笔者甚至认为,对于累计缴纳税款很多的纳税人,当他们面临资金、破产等困难的时候,政府应该给他们一个期权式的救济性基金奖励,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10.宪法中要增加有关纳税人权利的条文。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约7000字。1798年~1992年的17次修正第11条~第27条,修正案总计约6000字。美国宪法的第1条的第7款、第8款、第9款、第10款均涉及纳税。第1条的第9款规定: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账目,应经常公布。我国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全文24000字左右,整个结构是一个2000字的序言,再加上4章138条。在我国宪法里,和税有关的只有第2章最后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在我国宪法里,看不到纳税人的权利。虽然1982年以来,我国宪法已经做了若干次修改,笔者认为还是不够,我们的宪法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尤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为我国宪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而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有本质区别,我国宪法还有不少需要修改的地方。
  顾海兵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报专家指导会成员
  何俊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www.ctaxnews.com.cn 2006.11.22  顾海兵,何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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