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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得税优惠暂不变

转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得税优惠暂不变

  
  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银行,仍然是一个外资银行。在现阶段,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是一样的。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1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表示。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1日开始正式生效,同时银监会也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分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施行后,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开展方面将享受国民待遇。在中国没有注册外商独资银行的外国银行如有发展人民币业务的意愿,可以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银行。
  宋大涵说,为全面履行承诺,扩大对外开放并依法加强审慎监管,中国政府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共有73条。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相比,《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变动主要有5个方面:兑现承诺的修订,加强审慎监管的修订,体现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标准的修订,条例适用范围的调整,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修订。对于外资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鼓励和引导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宋大涵介绍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认真履行各项承诺,并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在华外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品种和经营地域不断扩大。截至今年9月末,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7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3家外国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191家分行和61家支行;41个国家和地区的183家外国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已经达到25个,其中5个城市属于提前开放。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1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2001年底以来增长4.6倍,年均增长92%。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条例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实行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全面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宋大涵说。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国银行根据在华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在中国没有注册外商独资银行的外国银行如有发展人民币业务的意愿,可以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银行。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经营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实际上,这个安排为外国银行对大的跨国公司发放大额贷款提供了方便。《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而且简化了业务许可层级,下调了营运资金数额。
  在新闻发布会上,当记者提出“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银行后,税收优惠和内资银行一样,还是维持现有外资银行的税收优惠”这一问题时,宋大涵回答说,我国税收,特别是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的,而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的。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银行,仍然是一个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是一样的。政府正在考虑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所得税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也会考虑到外资企业,包括对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
  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补充说:“我是一个监管者,不代表税务机构,也不代表法律部门,我只想从监管者的角度说一点。我认为外资银行在业务方面取得国民待遇之后,在税收上也应该是国民待遇,这样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www.ctaxnews.com.cn 2006.11.20  黄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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