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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调整税收法律体系结构

应尽快调整税收法律体系结构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乔新生    发文日期: 2006-11-20  
  国家税务总局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日前联合举办的反避税专题研讨会透露,2005年外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2.96%,全国税务机关共对300多户外资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结案70户,调整税款4亿多元。
  一方面我国外资企业税赋较轻,实际税率只有11%;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大面积亏损。
  一方面外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希望继续得到税收优惠。这种反常现象只能说明我国的税收制度特别是涉外税收制度出现了严重的结构性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大体上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近些年来的税收改革主要集中在流转税上,通过强化增值税,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外资企业通过提高成本减少利润的方式,或通过高价进口原材料、低价出口商品,可以有效地规避增值税;由于各个地方争相在土地使用上减免税收吸引外资,所以外资企业可以有效地规避土地增值税;少数外资企业通过现金交易不开发票的方式,有效地规避了营业税。所以,中国流转税制度改革不但没有建立公平的税收制度,反而为外资企业逃避税收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从性质上看,所得税只是对所得或者收益额征税,税收的多少取决于纳税人的收益额。提高进口原材料的价格,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可以有效地规避企业所得税。所以,我国所得税制度改革,同样为外资企业减轻税务负担留下了余地。
  正是中国不合理的税收法律体系,为外资企业制造亏损转移利润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间,而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为外资企业逃避纳税责任提供了便利条件。
  事实证明,中国的流转税制度改革面临着一系列的瓶颈制约因素,由于监管存在严重的问题,所以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目前这种通过税务发票监控商品流转过程、并通过强化执法环节确保增值税改革不致变形的做法,至少说明中国的流转税改革成本巨大。
  能否在流转税改革之外,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律体系呢?
  笔者认为,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消费领域,围绕着消费行为制定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具体而言:首先,中国必须建立自己的消费税制度,把多环节的流转税收制度,改变为单一的消费环节的流转税制度。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遏制少数外资企业通过改变流转环节,逃避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
  其次,应当增加财产税,把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税(房产税)转变为主要税种,根据财产的价值及时调整税收,为税收征管部门按照税收法律制度调整外资企业的税负水平提供法律依据。现在一些外资企业占用大量的中国资源,但却没有创造与之相适应的税收。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开征财产税,根据外资企业所占用的财产价值,不断增加纳税数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第三,所得税改革应当集中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过对外资企业员工征收个人所得税,理顺外资企业与员工、外资企业员工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企业所得税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外资企业通过制造亏损的方式,逃避企业所得税,说明在企业法律关系中,所得税法律关系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所以,今后我国所得税改革应当集中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逐步减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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