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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和谐理念融入税制体系建设

将和谐理念融入税制体系建设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新理念、新战略和新目标。那么,税收应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什么作用?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
  高培勇说,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奋斗目标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再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此作出全面部署,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重点已经悄然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论证推至制度建设层面。不过,他认为,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诸种制度中,拉近或缩小贫富差距的税制体系建设可能是一个最具有打基础意义的方面。
  缺失适合市场经济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
  高培勇说,拉近或缩小贫富差距,并非是近些年才提上议事日程的。在过去的20多年中,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和贫富差距问题的凸显,我们一刻都没有放松过对调节贫富差距的努力。然而,贫富差距不仅没有如期望的那样逐步拉近,反而日趋扩大。这其中固然有各种各样的缘由,但始终没有构建起一个能够有效拉近贫富差距的制度体系并使之发挥作用,可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
  制度建设的缺失,当然可以归结于体制转轨背景。但是,在诸多方面的体制转轨进展迅速并富有成效的背景下,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制度转轨如此迟缓且收效甚微,不能不归结于调节手段的缺失。也就是说,我们始终未能确立一种或几种适合市场经济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基本手段。
  在传统体制下,我们曾有过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制度体系。那一制度体系的主要支柱就是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城市职工八级工资制。在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条件下,农民剩余的农副产品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对偏低的价格标准统一卖给国有商业部门。由此,政府牢牢地控制住了货币流向农民家庭口袋的闸门。在城市职工八级工资制条件下,不仅城市职工被区分为若干类别,每一类都由政府规定了相应的工资级别和标准,而且什么时候涨工资、涨多少工资,也由政府说了算。由此,政府也牢牢控制住了货币流向城市居民家庭口袋的闸门。而且在那个时候,农民获取货币收入的主要渠道就是剩余农副产品的销售;城市职工获取货币收入的唯一渠道就是工资。因而只要把农民的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和城市职工的工资渠道管住了,包括农民和城市居民在内的全国人口的收入分配格局便可完全处于政府的掌控之中。
  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城市职工八级工资制逐一被打破。原有的贫富差距调节手段不复存在了,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调节手段的补位,自然要经历一个“摸着石头过河”般的探寻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曾经有不少措施先后登台亮相,但如前所述,由于缺乏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或适应性不够,这些措施多未能充分奏效。
  税收是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
  高培勇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把握日渐娴熟。人们注意到,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调节贫富差距的担子已经不可能继续指望曾经行之有效的、传统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如颁布最低工资标准等,固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毕竟是有限的、辅助或补充性的。当行政手段不再那么有效,法律手段的作用空间又相对狭窄的时候,留给我们的选择便只能是经济手段了。认识一旦推进到这个层面,天然的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各种得天独厚条件的税收,自然要作为最基本的调节手段而进入人们的视野。
  税收的基本功能当然是为政府取得收入。但是,在它介入GDP分配并为政府取得收入的过程中,事实上亦改变着原有的GDP分配格局以及原有的国民财富分配格局。所以,税收的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而且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我国20多年的改革经历也告诉我们,在政府所能掌控的几乎所有的经济调节手段中,没有其他任何别的什么手段能够与税收的调节功能相媲美。惟有税收,才是最得心应手、最行之有效,并且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
  以往我们对税收调节功能的认识尚不够充分,因而未能给予其与其功能相称的定位。随着我们确立了税收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特殊功能并迎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浪潮,那么,将税收所具有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融入于税制体系的建设,从而让税制体系真正担当起调节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在当前的中国,可能就是一种既最优又现实的选择。
  现行税制体系的调节贫富差距功能并不健全
  高培勇指出,现行税制体系的调节贫富差距功能并不健全。要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还有不少的事情要做。
  比如,就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而言,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上下。这样的税制格局,对于有效地取得收入,当然相对有利。但是,对于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则就不那么有利。相对而言,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所以,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而逐步提升中国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并使其同取得收入的功能兼容,应当成为“十一五”期间我国税制建设的方向。
  就直接税的布局来说,目前能够纳入现行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处于流量层面的个人所得税。常识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是通过三个层面上的因素表现出来的。一是收入,你取得的收入比我多,你比我富。二是消费,你消费的规模比我大,消费的档次比我高,消费的魄力比我足,你比我富。三是财产,你拥有的财产比我多,你比我富。其中,前两个因素属于流量,后一个因素属于存量。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将这样一种贫富差距同现行的税制格局相对接,可以发现,在收入取得层面,有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在消费支出层面,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调节;在财产保有层面,则基本处于无税状态。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应该说,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放着对贫富差距具有基础性效应的存量因素———财产,不去实施税收调节,而仅着眼于流量因素———收入和消费的税收调节,中国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作用就可想而知了。鉴于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要通过流量和存量两个层面表现出来,并且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因而尽快开征财产税,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从而建立起至少在收入和财产两个层面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直接税税制体系,显然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就具体税种的制度设计来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表面上是一个税种,但实际上,它是由11个类别的个人所得税构成的。其优点是便于源泉扣缴,不易跑冒滴漏,故而收入功能较强。缺点是不适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故而调节功能较弱。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在所有来源、所有项目收入的基础上的综合收入差距。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固然也能起到一些调节作用,但毕竟不全面,甚至可能挂一漏万。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的所得综合在一起,一并计税。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基本轨迹,也应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取向。瞄准综合和分类所得税制的目标,通过包括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在内的所有人的一致努力,不断地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逐步地奠定实行综合计征的基础,从而在整体上构建一个适应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格局,应当进入我们的视野并成为共识。  





   www.ctaxnews.com.cn 2006.11.08  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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