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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霸道”行为将遭禁

零售商“霸道”行为将遭禁

  2006年11月07日 16:11:5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出台——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昨天(11月6日)在京召开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该办法对当前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问题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违规者将被处3万元罚款。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在会上指出,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

   该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账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同时,办法也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强行搭售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采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根据该办法,如果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记者 薛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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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这一《办法》,《办法》规定,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供应商则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为何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日前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认为,这一措施是用法制的手段,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促进国内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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