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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通过反洗钱法 突破反洗钱合作瓶颈

全国人大通过反洗钱法 突破反洗钱合作瓶颈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反洗钱法。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而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发生的金融机构,最高将被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并有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反洗钱法还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报告分析结果等职责。

  中国的反洗钱法设立专章规定反洗钱国际合作事项,提出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并提出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有关信息和资料,开展反洗钱司法协助。

  北京的法律界和金融界人士表示,此举突破了中国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的瓶颈。

  分析人士说,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也为中国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创造了条件。

  猖獗的洗钱活动已成为国际公害。据国际组织估计,现在世界上每年的洗钱数量大约相当于世界经济总量的2%至5%。

  随着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中国跨境洗钱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2005年,中国共打掉地下钱庄及非法外汇买卖窝点47个,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跨国作业是洗钱犯罪的重要特征。2005年1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著名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接纳中国为观察员。

  参与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说,“反洗钱法的出台将有利于中国早日成为FATF的正式成员。”

  国际反洗钱立法通常遵循四大基本原则:确定洗钱为刑事犯罪并使其上游犯罪范围最大化;制订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及职业反洗钱措施;建立金融情报机构并赋予其权力;加强反洗钱协调与合作。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的反洗钱法基本与上述原则接轨。

  中国刑法已确定洗钱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洗钱罪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

  反洗钱法在此基础上将上游犯罪范围扩大到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并规定该法适用于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

  然而,北京的分析人士注意到,反洗钱法虽然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范围,但未定义或列举此类机构的范围,也未详细阐述它们的反洗钱义务。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是国务院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它已于2004年建立了中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一方面制定了以刑法第191条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建立了以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为主体的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

  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反洗钱法规散落于诸多法律和规定中,尚未系统化,尤其缺乏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

  中国有关部门于2004年3月启动反洗钱法起草工作。今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反洗钱法草案进行了初审。至此次表决通过时止,反洗钱法草案共历经三次审议。 (记者 任芳 王娅妮 刘晓莉)












  

时间:2006-11-1 16:40:49 来源:福建财税网 阅读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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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

20世纪20年代,一名通晓金融业务的黑手党成员在美国芝加哥开了家洗衣店,他把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黑钱被堂而皇之地漂洗成了合法收入,“洗钱”一词由此得名。洗钱迅猛发展为令人瞠目的黑色产业,已是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成为国际公害和世纪毒瘤。我国洗钱犯罪猖獗据统计,近3年来,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就高达近千亿元。

洗钱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一是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二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主要有贪污腐败的赃款外逃和企业转移利润逃税等;三是破坏社会稳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常见的洗钱形式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见的洗钱模式;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利用关联单位洗钱;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洗钱罪洗钱罪: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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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7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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