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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费用混成本补税挨罚后悔迟

基建费用混成本补税挨罚后悔迟

    
  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2月的民营纺织企业。公司成立后不断从全国的纺织企业中挖进许多生产、销售、供应和财务等方面的能人,特别是在销售方面挖进的几位销售高手,不仅使该企业的产品很快销往全国,还出口到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的10多个国家。2002年度和2003年度该企业分别实现了1008万元和4516万元的利润。随着企业实现效益的不断增加,该纺织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为了今后的发展,该纺织企业在2004年的3月份决定再投资新建一万纱锭的前纺车间,仅土建部分的投资就将达到19600多万元。如此大的基建投资不能一次性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企业每年还要缴纳上千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不由得使财务总监打起了企业所得税的主意。根据财务部门的报告,2004年1月~9月份,企业已经实现利润5200多万元,预计到年底全年将实现6500万元的利润。于是,财务总监找来财务负责人进行商量,看如何才能将今后的利润降下来。经过反复的推敲,他们决定一方面将外购的土建材料先全部计入“原材料”科目,然后再将部分土建费用混成生产费用,在领用时的会计凭证和账簿摘要栏里只写“领用材料”,不写领用哪种原材料,将基建工程领用的材料混入生产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在购进成套设备时,让销货方将成套的设备分成若干零配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安装时以“领用”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
  2006年8月,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纺织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该纺织公司自2004年10月以后,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增长异常,利润下降也与日俱增,甚至有的月份出现巨额亏损的现象,这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明显相悖。于是,稽查人员重点对2004年10月以后生产成本中材料领用情况进行逐笔审查,首先让稽查人员感到震惊的就是,该公司竟然将大量的基建材料如圆钢、木材等直接打进生产成本,2004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共1086万元,2005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高达5072万元。接着,稽查人员还通过对生产成本中材料领用情况的逐笔审查发现,该企业领用的“机器配件”的数量十分蹊跷,一批领用的配件恰巧可以组成一台或者数台设备或生产线。为了得到进一步的证实,稽查人员不远千里到达南方某市,在该市国税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稽查人员终于从该纺织公司购进所谓“机器配件”的供应商处得到了纺织公司让供应商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开具发票的证据。经过统计和计算,2004年度该纺织公司共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达868万元,2005年度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达3758万元。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纺织公司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偷税事实。经过计算,该纺织公司采用将基建材料混入生产成本和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的方法,在2004年度共偷逃增值税332.18万元〔(1086+868)×17%〕,偷逃企业所得税644.82万元〔(1086+868)×33%〕(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发核算存货,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和设备费用不存在有保留在“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现象;下同);2005年偷逃增值税1501.10万元〔(5072+3758)×17%〕,偷逃企业所得税2913.90万元〔(5072+3758)×33%〕。
  因此,稽查局不仅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补缴该纺织公司两年偷逃的增值税和应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外,还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www.ctaxnews.com.cn 2006.10.16  张玮,周建新,刘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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