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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率并未提高

教育费附加率并未提高



    针对日前一些媒体有关教育费附加的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10月11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10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按照3%的附加率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家并未对其他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作任何调整。

  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一些媒体在报道此变动的时候理解成两方面调整,一是国家对教育费附加率进行变动,从1%或者1.5%、2%,提高到3%;二是原先在缴纳教育费附加方面优惠的卷烟生产企业,不再享受优惠,不再减半征收。

  据介绍,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教育费附加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此开征了教育费附加,附加率当时定为1%;1990年,国务院修改了一次,附加率提升到2%;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把教育费附加率定为3%。

  虽然教育费附加率历经上述几次调整,但实际上自1986年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起,国家就一直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近年来,卷烟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企业利润逐年增长,为增加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国家此次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另据记者了解,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达了《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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