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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明晰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明晰

  
www.ctaxnews.com.cn2005.08.31 郭瑞轩




  本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不仅简化和规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程序,而且更加注重界定损失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减少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
  《办法》重点明确了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审批标准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对各项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和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具体认定标准重新梳理明确,对资产评估损失和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进行了规定,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作为认定企业财产损失的依据。这是规范审批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条件”、不得设定“其他”条件的要求,减少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体现法治原则。
  《办法》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为将来逐步向事后监督检查过渡,尽可能缩小了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为方便纳税人,《办法》规定,审批程序除听证和公示外,具体申请、受理和审批要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尽量减少审批环节,不搞层批制,上一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谁审批谁负责;审批主要是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与法定条件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建议由区县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尽可能与日常检查结合进行等。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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