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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富人税收负担全世界最轻 个税针对城市贫民

中国富人税收负担全世界最轻 个税针对城市贫民


日期 2005-09-02  文章来源 纳税人之窗 作者


  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根据个人的年收入来课税,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纳税越多,最后达到“劫富济贫”的目的

  曾有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

  提高个税起征点可视为千里之行第一步,虽然难以实现“均贫富”的愿望,但可暂时缓解“济贫”的群体诉求

  8月23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首次审议。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9月27日,全国人大将举行立法听证会,讨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首次听证会,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历史上的第一次听证会。

  消息传出,举国关注。

  至此,在中国安然运行了25个年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显现出一丝撬动的缝隙,1980年确立的800元起征点势必退出历史舞台。

  税务家族中的“罗宾汉”

  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中的主要税种,它又被称为“罗宾汉税种”,担负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任务。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根据个人的年收入来课税,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纳税越多,最后达到“劫富济贫”的目的。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税收制度较完善的国家之一,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缴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

  在中国,形势却截然相反。

  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另据广东省地税局日前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39.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工薪阶层。此前有统计表明,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据《环球时报》报道,曾有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

  这与中国现行个税制度有着直接关系。1980年,中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设定为每月800元,超出800元的部分须按规定缴纳税款。800元在当时被视为高收入,但在25年后的今天,却成了城市贫民的代名词。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定税原则,个税起征点实际上是老百姓的“生计扣除”,也就是说,老百姓维持生计的基本费用部分不能征税。在物价上涨、消费水平提高的情况下,“800元”已经失去了维护百姓生计的作用,同时导致大部分税赋落到中下经济收入者身上。

  据专家测算,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如果得到通过,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500元,国家财政年收入将减少200多亿元,占2004年全部个税收入的11.5%,也就是说,工薪阶层将继续负担65%-11.5%=53.5%的个税(暂不计算财富阶层因为税改而可能多缴的个税),仍占据纳税主体的地位。

  另外,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薪收入进行征收,而仅凭工资是不足以跻身于富人阶层的。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其经济来源主要是经营性收入乃至房产、遗产等,而这些并不在个人所得税“管辖”范围之内。如此看来,上调起征点对于“均贫富”似乎于事无补。实际上,已经有消息人士透露,此次税改的重点在于“济贫”,并没有太多考虑“劫富”。

  所以此次上调个税起征点其最明显而直接的意义应该在于,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务负担———即使是轻微的。另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国外,减税往往成为政府刺激消费、拉动经济的“法宝”。

  “累进”失之毫厘则谬以千里

  斯坦福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刘遵义指出,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筹集财政资金、调节再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三大作用。

  2004年,在美国联邦总税收中,个人收入所得税所占比例为43%,居各项税收之首。美国政府要支付国防开支项目、外交事务开支、执法费用以及国债利息等,样样离不开个人所得税,或者可以说,样样离不开富人缴税。美国纳税法“劫富”的方法可谓多种多样,但最根本的还是,正如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一样,实行超额累进,越富有边际税率越高。美国的个税累进税率分为为10%、15%、25%、34%和35%五级,而各级别的划分界线也因申报方式(夫妇联合申报、个人申报或家庭户主申报)的不同而异。

  反观中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层级太多造成税务总站手续繁琐,同时过高的税率也会抑制纳税积极性———德国过去高达51%的个人所得税,成为“车神”舒马赫、网球巨星贝克尔、“足球皇帝”贝肯鲍尔等移居国外的原因之一。

  专家们表示,现行税法规定的35%、40%和45%这最高的三档税率适用的纳税人非常少,三档累进税率更没必要。如果把税率调低一点、合并几级,就可以降低高收入者逃税的收益预期,自然可以减少一部分逃税行为。

  除此之外,德国的税改经验告诉我们,累进税率的相关管理太复杂,需要完整反映个人真实收入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征收成本很高,如不留神,其负面影响也不小。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经济出现种种问题,内需萎靡不振、企业投资不旺、经济增长乏力、失业居高不下,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体现在税收政策上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税制复杂、税种繁多,不但纳税人不胜其烦,甚至一些税收专家也时感困惑,既造成计税困难和纳税成本高昂,也不利于企业与个人的发展。

  中国财政部官员指出,当前,国际上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潮流是不设计复杂的超额累进,而实行单一税率,比如俄罗斯推行了13%个人所得税比例税率,无论收入多寡,只要是收入就都按13%一刀切,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成本,有些国家据说正在效仿。然而,单一税率的缺陷显而易见,它大大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的调节功能。

  据消息人士透露,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及减少累进税率层级。因此,综合判断,这次改革减少税率级别的可能性不大。

  征税制度尚待完善

  “8·23”个税修正草案中另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引入个人主动申报制度。草案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据此,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虽然实行了“单位代扣代缴制度”,但尚未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须知个人收入可以多元化,尤其是一些高收入者和纳税大户。税收机关要处理堆积如山的纳税资料、要面对浩如烟海的纳税个人,疲于奔命,没有“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征税任务要圆满完成几乎不可能。其结果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普通工薪阶层的微薄收入大多依法纳税,而那些高收入者的各种报酬却常常往往“暗渡陈仓”,溜之大吉———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名人税案”就是有力佐证。

  可以说,引入申报制度是个税改革的一大进步,它的改进和实施均有迹可循:个人申报、预扣预缴等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风行多年,流传下不少宝贵经验。

  通常的做法是,每年的特定时期,每个国民都必须主动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法律规定如实申报自己过去一年的各种收入、可以享受的各种减免优惠、应该缴纳的税款金额等;雇主也可以根据雇员的收入从支付的工资收入中预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还可以依据上一年的缴税额预缴税款并因此获得优惠。

  对于浩如烟海的申报资料,税收机关采用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一些高收入的“名人”进行重点跟踪监控,对于普通百姓则进行随机抽查。如果发现不实申报,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追缴或给予严惩。在这些国家,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后果十分严重,轻则高额罚款,重则锒铛入狱,国民很少明知故犯。由于采用个人申报制度,税收机关征税方便,征收成本低,征税面广,税收收入有保障。

  在这方面,澳大利亚可谓个中翘楚。在澳大利亚,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税号,在税局或网上登记就可以获得税号。纳税人在投资或受雇的时候都要向银行或雇主提交税号。如果纳税人交不出税号,雇主或银行在发工资或者付利息时就要根据法律按照最高个人税率对其扣税,纳税人必须通过申请才能领回多扣的税款。在享受医疗、教育等福利时,纳税人也都得出示税号。引入税号制度主要是为了方便税局把从银行等方面得到的资料和纳税人所填报的收入进行核对,防止纳税人漏报收入。

  除了澳大利亚,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税号制度。在英国,税号的重要性甚至达到这样一个地步,雇主不愿意随便雇佣没有税号的公民为其工作。

  他山之石须明辨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和无数的修订,在磕磕绊绊中建立起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然而,历史文化与社会制度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与发达国家的税务状况可比性较低,宜学其精神,抛其糟粕。

  提高个税起征点可视为长征的第一步,虽然难以实现“均贫富”的愿望,但可暂时缓解“济贫”的群体诉求。起征点提高后,中国财政收入必然面临相当数量的“失血”,弥补损失最直截了当且理直气壮的方法莫过于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纳税的监管,执行个人申报制度是一个方法,合理地设定税率累进值也不可忽略。在设定税率累进时,应考虑国家各经济阶层的人数与收入多少,合理设定层级。

  美国的超额税务累进制度同时将家庭因素考虑在内,这种做法的典型代表当推法国。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法国法律规定,一位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0.5,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则为2.5。

  举例来说,一对夫妇年收入为23026欧元,有一个孩子,家庭参数为2.5,用收入23026欧元除以2.5为9210.40欧元。这一数额的征税率是19.74%。按上述公式,他们应缴纳的税额应是:(23026×0.1974)-(1341.38×2.5)=1191.88。

  这种做法考虑了家族养育孩子乃至赡养父母等的“生计”开支,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是中国个税改革应该靠拢的方向。

  然而,正如世界上多数重大制度变革一样,中国个税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其过程势必漫长,甚至激烈,需要人们的冷静思考与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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