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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型社会:莫忽视税收的杠杆作用

节约型社会:莫忽视税收的杠杆作用


日期 2005-09-05  文章来源 人民网 作者


  建设节约型社会,节能、节水、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是重点,而税收,在这方面起码有五点是大有可为的:

  一是借力打力,让高消费、豪华消费行为在个人“买单”的同时,支付必要的社会成本。现在许多高档消费、奢侈消费和豪华消费,只是按成本购买。这当中,像高尔夫球场、人造滑雪场、大排量豪华轿车,不仅消耗大量的能源、水源与土地资源,而且有些项目还打着招商、吸引外资、搞活经济的旗号,享受着各种优惠包括税收优惠。因此,有必要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此类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征收消费税,使税收不仅能起到鼓励节约的导向作用,同时让有钱而又愿意消费者来个真正意义上的“劫富济贫”。

  二是毫不手软,对不良消费习惯叫停。对一次性筷子、饮料容器、高档建筑装饰建材、一次性尿布、餐具,一次性塑料包装袋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不仅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而且应课以重税。对高档化妆、美容、夜总会等,不分内外资、不分经济性质,一律不得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而且应该提高税率。同时,应该尽早开征燃油税,从税收政策上引导节油和以利于开发、使用新能源。

  三是保护现有资源,正确引导对资源的合理、适度、有偿开发利用。现行资源税税率过低,各档之间差距很小,征税的范围也窄,尤其是对水资源没有列入。应该调整计税依据,改以销售量和自用量计税到以产量为计税,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额。要对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地热等实行征税,特别要对非再生性、非代替性、稀缺资源课以重税。同时应该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实行费改税,杜绝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利益集团以费养人,以费滋腐现象的发生。

  四是完善现有节约能源、促进环保的税收政策。现有的税收政策优惠中,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渣、废气进行生产的产品,以及污水处理,海水淡化、中水生产,从污水中提取有用物质等享受所得税优惠,其政策导向效果不明显;对随同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免征税款大多未用在治污上;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由于政策漏洞和把关不严,实际上加剧和助长了滥砍滥伐,破坏山林的行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款,造成了大量的虚开发票,与生产加工单位联手偷逃税收的行为;现有对水泥行业利用废渣达30%实行即征即退,客观上鼓励了高污染、高耗能的小型水泥厂劣质水泥生产。因此,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之真正在节约型社会中起到杠杆作用。

  五是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要尽快实行增值税转型。目前的增值税,实际上存在着对资源消耗型企业的税收激励:因为,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取决于购进所能抵扣税款的多少。资源消耗型企业购进高、消耗大,增值少,实际税负就轻;而具有同等获利能力、技术、资本和知识密集型企业购进越少,生产过程中增值越高,税负就越重。因此,应该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对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应该改变目前只对环保项目本身免税,扩大到对所有投资生产节能、环保产品项目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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