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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将面临自行申报

高收入者将面临自行申报

  
www.ctaxnews.com.cn2005.08.29 王凌,邹国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根据以上规定,在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就会有一部分人需要就自己取得的所得自行申报纳税了。
  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作了说明。他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金人庆还说,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因此,自行申报的范围可以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为好。也就是说,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来,广州等城市已经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进行了试点。
  广州市地税局为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2001年底发布了《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2002年开始对全部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实行“税源注册手续”,并要求部分重点纳税人及支付其工资的单位试行“双向纳税申报”。
  广州市规定的重点纳税人范围包括13大类,主要有:在广州市任职、受雇,或者以境外公司名义派驻广州市提供劳务,或者以独立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教练员和运动员、演员、时装模特、电视节目主持人;雇员律师、注册会计(税务)师、股票操盘手和从事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外派人员;广州市高收入行业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建筑工程承包人;上年度经营(销售)收入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股东)等。
  对于重点纳税人,税务机关首先要求重点纳税人或其所在单位应申报办理税源注册手续,即按规定填写《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并提供重点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护照、回乡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实说明重点纳税人任职、履约、从事劳务或境外任职等情况。
  对于重点纳税人中的外派人员,高收入行业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建筑工程承包人,上年度经营(销售)收入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股东),税务机关要求重点纳税人及支付其工资的单位试行“双向纳税申报”。即除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申报外,这些重点纳税人不论其在申报期内是否取得收入,均应自行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自行申报的重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其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准予抵扣。重点纳税人中的外派人员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自行申报的重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后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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