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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大型设备购用节税方略

集团公司大型设备购用节税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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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一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下辖10个专业施工子公司,承揽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参加招、投标,业务承接后再由集团公司按专业施工分包给各子公司,为了增加设备利用率,节约资金,所有大型施工机械由集团公司统一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方案一: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都具有绝对控股权,从而把各子公司视同是一家人,在管理与物资分配上作为内部单位对待,因此对需要设备的子公司实行无偿调拨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集团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指出:因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纳税人,纳税地点分布在不同的省、市、县,独立纳税人之间使用对方资产应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集团公司对设备实行无偿调拨的方式,不符合税法和市场公允原则,按税法界定该业务属于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租赁资产应税劳务,应按市场价格确定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方案二:各子公司需要使用时向集团公司办理经营租赁手续,向集团公司支付租赁费,集团公司收到租赁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各子公司凭集团公司开具的发票将租赁费计入施工成本。这就形成在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提供设备无形中增加了一道流转税,增加了企业成本;若由各子公司单独购置施工机械,可以避免缴纳流转税,但却重复占用大量营运资金,资金机会成本提高;有没有既能节约资金又可以节税的办法呢?答案是肯定的。
  现就集团公司出租挖掘机为例:挖掘机账面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40万元,净值60万元,年折旧额1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为便于分析残值假设为0),为了简化分析过程,不考虑其他经营业务、资金时间价值和印花税对税负的影响。该企业适用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
  因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出租挖掘机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统筹安排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资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理解并同意的前提下,对子公司的出租业务利润为零,即出租收入=设备年折旧额÷(1-5.5%)。集团公司出租挖掘机租赁收入为10÷(1-5.5%)=10.58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0.58×5.5%=0.58万元,利润:10.58-0.58-10=0万元。可以看出,集团公司出租挖掘机业务实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58万元。
  税务师事务所在为集团公司提供纳税服务时,发现集团公司每年收取子公司的设备租赁费2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10万元,经笔者对集团公司出租业务的实质和流程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后,根据现有的会计及税法政策,对集团公司的出租业务提出了如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三:集团公司对需要挖掘机的子公司不进行出租,而是按挖掘机的账面净值出售给子公司,同时办理相关资产的过户转移手续,其他子公司需要挖掘机时,再由占有挖掘机的子公司对其出售。集团公司出售挖掘机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60万元”、“累计折旧4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100万元”;同时借记“银行存款6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清理60万元”。按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这样的运作模式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58万元。
  方案是否可行性呢?
  首先,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这里“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集团公司出售挖掘机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出售挖掘机取得的收入可以暂免缴纳增值税。
  其次,资产由租赁变销售不但符合税法,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无冲突之处,并且实施新方案履行法定程序的直接成本和风险代价与租赁业务相比并无差别,风险很低。
  第三,资产管理方面:集团公司虽然将资产出售给了子公司,但集团公司管理当局通过控制子公司依然具有对出售资产的绝对控制权,照样可以统筹调度设备,只是形式由出租变成出售,不会影响企业的规模化生产及项目的施工进度。
  最后,会计处理方面:大型施工机械本来就由集团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对子公司无论是出租还是出售,都要进行资产的登记、调拨、划转手续,出售比出租会计核算更加简单,只需要做资产的出售核销处理。
  由此可见,出租变销售的经营模式,可以避免缴纳出租环节的营业税及附加,节税率为出租业务收入的5.5%,在出租业务较多的企业这样操作效益相当可观。
  实施以上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保证出售业务的真实性,及时办理相关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2.为了避免与税务机关引起歧义,单台设备出售不能过于频繁。3.出售的设备必须是企业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现在企业对税收筹划越来越重视,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资本运营,增加现金流量的重要手段,有些筹划并不需要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通用法规的基础上,改变传统业务的经营思路,照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财税人员应在熟悉税法的前提下,不拘泥于企业经济业务的传统经营模式和会计处理,深入剖析经济业务的实质,在不违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经营模式,增加企业效益。因此税法的活学活用、业务的深入剖析、灵活的会计处理是做好税收筹划必不可少的条件。 </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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