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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下木材“高产旺销”假面具

揭下木材“高产旺销”假面具

2023年01月03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邱春华 本报记者 张鲲翼 文/摄

“有场地,有设备,有工人生产……”貌似正常生产的企业,木材产销却有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虽然企业账目混乱,但眼光锐利的检查人员,在残缺不全的收购信息中,还是挖出了有价值的线索……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近期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打掉了一个以木材产销为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团伙。涉案团伙利用15家空壳木材加工企业为工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84份,涉及金额1.69亿元。目前,边某、梁某等6名涉案团伙成员均已落网,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木材购销现疑踪,税警携手寻线索

2022年2月,柳州市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在开展企业日常税收风险排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家名为RL木材加工公司的企业,经营信息异常,存在发票领用量、对外开票销售金额短期内快速增长等异常情况。
风控人员认为,该企业具有虚开发票风险,为确保疑点企业不遗漏,他们利用虚开发票风险关联分析软件,对RL公司的注册时间、登记人员信息、注册地址等进行了关联分析,发现辖区内还有名为SQ木材公司、JB木材加工厂等14家企业,不仅与RL木材公司成立时间相近、注册地址雷同,而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办税人员等也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同时,风控人员还发现,这些企业当中,有部分企业已处于异常申报状态。
风险管理部门认为,风险分析发掘出的这15户本地木材加工企业,具有虚开发票违法特征,于是将企业的疑点信息推送给稽查部门。
柳州税务稽查部门接到线索后,立即通过大数据和征管软件对15户企业的基本情况、领票和开票信息等进行初步分析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这些疑点企业的进项发票,均为其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从品目来看,均为原木、木材等生产原材料,截至核查时,15户企业共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841份,涉及金额8242万元。这些企业共向下游位于广东、浙江等10个省、市的45户企业开具943份销项发票,金额8680万元,品名为建筑模板、细木工板等木材产品。
从经营数据看,这些企业基本没有电费、运费和油费等木材生产企业合理的经营费用和支出,而最为蹊跷和可疑的是,检查人员经过核查发现——上述企业对外开票使用的开票地址相同。

根据初步核查发现的种种可疑迹象,检查人员认为,15户木材企业具有虚假经营和虚开发票嫌疑,而且企业行为雷同,呈现出一定的计划性和统一性,其背后很可能存在违法团伙操纵。为实现案件快查速办,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柳州税务稽查部门立即启动税警联络机制,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双方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对15户疑点企业立案调查。
生产现场蹊跷多,采购加工有猫腻
专案组决定首先对涉案15户企业实施现场核查,通过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取账簿资料等,寻找有价值线索、搜寻企业违法证据。
但根据企业登记信息,逐一走访企业经营地址后,专案组却发现,15户疑点企业除了RL公司外,其他企业不是经营地址查无此企,就是大门紧锁,根本没有生产经营迹象。
而这个唯一存在的RL公司,尽管有生产场地、机器设备,现场也有工人在从事一些木材加工生产的工作,但是,眼光锐利的检查人员还是觉得企业有些“不对劲”:开票信息显示,RL公司自2019年11月成立以来,木方、建筑模板等产品的年均销售额达2000多万元。而该企业现场却只有几台简陋的木材加工设备,只有三两个工人进行着简单的木材加工。此外,该企业经营场地也没有原材料和存货仓库。
企业现场有一个名叫李某的主管,在他的配合下,办案人员查看了RL公司账簿凭证资料,发现该企业账目混乱,不仅项目不全,而且木材原材料采购和板材销售业务大多未签合同。在仅有的几份合同中,木材的数量、金额等也均与账目对不上。企业纷乱的账目显示,RL公司除了一些工人工资和少量电费以外,并没有列支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运费、销售费用等。

面对检查人员的疑问,李某称其只是负责照看现场生产,企业经营和账目等均由老板梁某负责,他对具体生产经营情况并不了解。
虽然企业人员一问三不知,现场账目资料混乱,但严谨细致的检查人员在仔细查看企业的经营资料时,仍发现了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他们从RL公司账目中,找到残缺不全的几页木材原料收购资料。检查人员立即对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固定,并从中整理出20多个木材供应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循着这条线索,办案人员对RL公司木材原料的采购业务进行了针对性核查。专案组首先到柳州融水、融安等地的林业部门进行外调,经林业部门证实,RL公司名单中的木材供应人,从未办理过林业采伐许可证,根本就没有原木和木材采伐供应资格。同时,办案人员按照这份名单信息,对RL公司木材供应人进行逐一核查,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人员从未向RL公司销售过原木等木材原料,RL公司与这些人员的木材采购业务子虚乌有。

在对RL公司采购业务进行调查的同时,专案组到电力部门核查了该企业的生产电耗情况。电力部门提供的信息显示,RL公司自成立至案发,两年间共用电20730.44千瓦时,共支付电费2.2万元。而按照当地同等规模木材加工企业电耗产出指标,RL公司两年生产所耗费的这些电量,只能产出310万元的木材产品,与企业5700余万元的产量相去甚远。
原材料采购业务虚假、生产电力消耗根本支撑不了产能,在办案人员的追查下,RL公司虚假生产的假面具,正逐渐被揭下来。
资金作假现回流,违法团伙露影踪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专案组发挥联合办案的资源优势,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企业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所掌握的人员、企业账户等大数据信息,开始对涉案15户企业对公账户、下游受票企业对公账户,以及与企业账户有过资金往来的60多个个人账户实施针对性调查。

专案组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金定向分析软件,对涉案企业和人员账户中的几万条资金流水信息进行清分、筛选、整理和归类,穿过大量的资金乱流、跨越大量中间层资金过渡账户,终于发现了下游受票企业与15家木材生产企业之间,存在的一条条隐秘的资金回流轨迹:每次收到下游企业“货款”后,15家企业对公账户会立即把这些资金分批次、分时段汇入边某、梁某和杨某等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这些人员在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又分批次汇入受票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整合资金核查发现的回流线索和证据,专案组随后重点对涉案企业位于本地的5户建筑施工受票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伊始,部分受调企业人员坚称同开票木材企业的购销业务真实无误,但随着办案人员对企业采购入库、生产施工等调查的推进,面对专案组出示的资金回流和企业虚假购销的各项证据,受调企业人员无法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支付手续费从涉案木材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随着调查线索的不断拓展,涉案企业业务流、资金流调查的不断深入,15户涉案企业背后隐匿的违法嫌疑人逐渐清晰,专案组采用技术侦查,对边某、梁某和杨某等人,进行全天候追踪和布控调查,并取得了相关人员大量违法证据。
随后,税警联合专案组出动40多名人员,在广西南宁市、柳州市和融水县三地同步实施收网行动,一举捣毁违法窝点5个,边某、梁某和杨某等6名违法嫌疑人全部落网。在这些窝点中,办案人员缴获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3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448份,以及大量公章、银行卡、电脑等作案工具。
边某、梁某和杨某等6名违法人员落网后,面对专案组出示的翔实证据,对其虚构木材购销业务,向下游企业大量虚开发票、非法牟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边某、梁某等6人结成违法团伙,通过控制RL公司等15户空壳木材生产企业,虚构木材采购业务,共虚开发票1784份,涉及金额1.69亿元。其中,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841份;向湖南、广东、浙江和柳州等10个省、市下游的45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3份。
目前,柳州税务稽查部门已对15户涉案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虚开认定,并陆续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虚开确认函件。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强化购销监管,封堵违法空间
2023年01月03日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韦茂泉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人员操纵木材加工“假企业”,虚构木材产销业务,对外大肆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
本案中,违法团伙操控空壳木材生产企业,利用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之机,虚构采购业务,构建虚假生产链条,随后向下游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扰乱地区行业经济税收秩序,案件的快速侦办,有力地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防止了税款流失。
本案表现出的违法特点和形式,为税务机关今后强化木材行业税收监管,防范和打击类似虚开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启示。

其一,强化木材企业预警管理,增强“假企业”识别能力。风控部门应综合征管数据、行业生产要素指标、虚开发票风险特征指标等数据信息,加强木材企业税收预警管理。如发现企业具有短期销售额和开票量激增、木材购销“两头在外”、税负率畸低、生产耗能与产量不匹配情况,应及时对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设备和存货等生产情况实施核查,在企业虚开发票嫌疑未解除之前,对企业领票、注销等业务谨慎处理,对经核查存在重大虚开发票嫌疑的企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其二,加强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行为监控,封堵虚开发票违法空间。税务机关应定期采集企业木材运输证等单据上附列的木材采购数量、运输费用等信息,结合企业产能和行业生产损耗率等指标,核查企业采购的木材数量、批次,是否与其产量相匹配,通过逆查原材料采购、以产测供,防止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方式逃避纳税。
为加强企业收购发票开具行为监管,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及时交流获取具有原木采伐证和木材供应资质的人员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与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中的销售人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核实企业木材采购业务真伪。同时,税务机关应进一步严格企业进项抵扣管理,要求木材加工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须匹配与发票内容相符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单据等凭证,才能予以抵扣。通过严把进项抵扣关,提高违法成本,堵塞虚构进项违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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