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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出资人向合伙企业借款未还不缴纳个税

为什么出资人向合伙企业借款未还不缴纳个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时间:2022-05-13

为什么出资人向合伙企业借款未还不缴纳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自然人出资人对留存的利润分配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A合伙企业2021年12月31日算出当年实现经营利润100万元。那么,此时即使没有分配给甲公司、自然人张三,也立即作为甲公司、自然人张三分别实现50万经营所得,并且发生纳税义务。假设A合伙企业2022年2月22日将上述“100万元”中的60万元分配给甲公司、自然人张三,各自30万元。这时候就不需要再纳税了。因为不止这60万元,整个“100万元”(当然包括这60万元)在实现之时,就应当并入甲公司、自然人张三所得,依法计算纳税了,所以此时不需要重复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出台这个政策时需要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呢?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存在以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对企业经营所得也不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利息、红利除外);而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管是否实际分红,投资者均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账户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只要是依法按时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不需要再次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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