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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重大改革

养老保险重大改革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7号文”),对养老保险的改革做出重大部署。

  7号文的发布,标志我国三层次的养老体系基本建设完成。

  一、何谓三层次养老体系

  三层次养老保险分别是国家养老、企业养老和个人养老。

  国家养老就是我们正常工作缴纳的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时,公司负担16%,个人负担8%。个人未来退休时(本文仅考虑这一种情况,下同),领取的养老金(俗称“退休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部分按月返还,另一部分由国家根据个人以往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计算的结果按月支付。

  企业养老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补充养老或企业年金。一般由公司负担5%,个人负担4%。实务中,公司通常会和保险公司合作,由保险公司管理该部分资金。个人未来退休时,保险公司将该补充养老金按月返还给个人。

  个人养老就是7号文所讲到的内容,资金全部由个人缴纳,未来退休时再逐月领取。在此之前,财政部等5部委在2018年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在上海、福建和苏州试点个人养老政策,试点期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试点期满后一直没有后续政策跟进,直至这次7号文发布。

  二、增加个人养老保险有哪些现实效果

  在当前形势下,增加个人养老保险有很重要的现实考量。

  一方面,增加个人养老保险,丰富了我们的养老保险类型,使得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完善。

  更重要的现实在于,对于解决大量就业的民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往往无法给员工按实际基数(很多都是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有些企业根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些员工在将来退休时,只能领取很少的退休金,或者根本没有退休金可领。当然,建立补充养老在很多民营企业更是一种奢望。而通过增加个人保险,完全由个人决定是否缴纳,缴纳多少,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相当一部分人未来退休的生活压力。

  三、个人负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

  (一)社会保险

  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社会保险中,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只要缴费基数不超标,个人负担的部分就可以全额在个税前列支。

  个人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无论金额多少,均免个人所得税。

  (二)补充养老

  按照《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超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从个税前列支。

  个人退休时按月领取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没有任何扣减,领取金额就是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养老

  按照7号文的规定,国家后续会出台个人养老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会有哪些优惠,可以先借鉴一下22号文的试点政策。

  按照22号文的规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按月工资薪金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个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

  个人退休时领取的该部分养老金收入,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按领取金额的7.5%缴纳个税)。

  如果后续优惠按此执行,或者发布更加优惠得政策,对于目前工资税率已经超过10%的个人,个人养老就不仅是增加未来退休收入的手段,更是节税和理财(税前扣除节约的税款就相当于理财的收益,个人适用税率越高,收益越大)的很好路径。遗憾是每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有限额,最多不能超过12000元。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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