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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发布货物劳务税热点问题答疑

山东税务发布货物劳务税热点问题答疑





来源:山东税务 作者:山东税务

发布时间:2020-07-07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喃喃提醒:截至目前为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批、工信部发布了3批、省发改委发布了11批,省工信厅发布了2批名单。需要说明的是您只要入选任意一个名单都可以享受政策哦。

  2、享受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是否对于纳税信用等级有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

  喃喃提醒: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没有任何条件,只要在名单内且同时存在增量留抵税额均可以享受。

  3、已经享受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还可以享受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喃喃提醒: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84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和84号公告申请留抵退税时,请纳税人朋友务必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准确测算,慎重选择。二是按照2018年一次性留抵退税、集成电路、大飞机、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取得的留抵退税,不受2号公告规定的限制。即纳税人如果是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取得了留抵退税,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范围都有哪些?

  答: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具体包括医疗应急物资、生活物资两个部分;工信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具体包括:药品、试剂、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等几大部分。

  喃喃提醒: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对纳税人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没有限制,无车承运业务也可以享受相关政策。

  5、企业捐赠的防疫物资有什么货劳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喃喃提醒:还有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哦。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下调为1%了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喃喃提醒:小规模纳税人,并不仅仅是文件名称中“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2)小规模纳税人5%征收率不适用;(3)一般纳税人3%征收率不适用。

  那么,如何计算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至1%可以放弃优惠开具3%税率的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发票。

  喃喃提醒:3月1日之后,还是可以开具3%征收率发票的。有哪些情况下是可以的呢?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三是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8、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也可以享受增值税1%的征收率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业务,可以代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喃喃提醒:同样的,自然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业务,可以代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征收率1%优惠政策,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属于减税范畴,而从目前规定看,减税未要求备案,因此不需要备案。

  10、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按月(季)销售额不超过10万(30万)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是否依然享受小微优惠,无需考虑开具发票的征收率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按月(季)销售额不超过10万(30万)开具1%普通发票的部分依然享受小微优惠。

  喃喃提醒:只有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我们省只有3降1哦,拜托亲们选正确再开票和申报。

  11、企业购买防疫物资如口罩,发放给职工取得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等相关规定,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保险公司对医护人员捐赠的保险,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1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喃喃提醒: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4、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掌握?

  答: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分为两种情况: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

  喃喃提醒:以上这些免税事项呢,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当然,为了您更好的享受减免税政策,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减免税政策代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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