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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两家关联企业拆借资金被要求自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

境内两家关联企业拆借资金被要求自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




境内两家关联企业拆借资金因实际税负不同被税局要求自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512万元并加收利息36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雪莲

发布时间:2017-10-26

TPPERSON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同时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原标题:两家企业一个老板 拆借资金还要缴税?

中国税务报  2017年10月24日星期二  王雪莲

“都是我的公司,都是我的钱,为什么两个公司之间拆借资金无偿使用还要缴税?”日前,北京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带着一脸想不通的神情向税务人员质疑。这位企业老板正在接受北京市怀柔区国税局的约谈。

“自己的钱自己用,咋还要支付利息”

前不久,怀柔区国税局在审核A公司资料时,发现该公司2015年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为60244万元,期末余额为56527万元,且长期处于挂账状态。进一步查看,发现该公司2015年的财务费用为利息收支-89万元。根据经验,税务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关联企业之间使用资金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的情况,遂决定约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约谈现场,A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疑问:“我的A公司经济效益一直不错,有不少闲置资金,其他应收款中确实有一部分资金投给了我新成立的B公司。但两个公司都是我的,相当于我把自己的钱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资金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我自己的钱我自己使用,怎么还要一边支付利息另一边收取利息,这不是多余吗?”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要合规

税务人员当即回答“不多余”,并给出了解释。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关联企业法人主体之间业务往来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和支付费用。

怀柔区国税局根据相关规定判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收取利息作为利息收入,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利息作为费用支出。

“我们的两个公司都在北京市,且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25%,没有利用所得税税率差避税,A公司收取利息和B公司支付利息在国内并没有造成公司缴纳税款整体较少,所以我公司的账务处理并没有不妥之处,为什么还要缴税呢?”A公司财务总监怎么也想不通。

整体上对国家税收有影响

税务人员进一步解释:税务机关对同期资料的审核分析是反避税的基础工作,主要针对境外公司利用境内关联公司侵蚀中国税基,减少或延迟在中国的纳税。中国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在所得税税率一样的情况下,一般不造成中国境内整体税收的变化,不主张进行调整。但也有例外发生,这就是A公司为什么要补税的原因。A公司是否应缴税,取决于A、B两公司是否对国家税收造成减少。

经查证,B公司2015年亏损5226万元。B公司向A公司拆借资金,本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利息,A公司则收取利息,但事实是有关资金拆借,A公司未收取利息,B公司未支付利息。如果对有关收取和支付利息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税款会造成什么影响?答案是,A公司2015年应调增利息收入2048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12万元。B公司支付利息亏损7274万元,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很明显,对有关业务作调整后国家当期增加税款512万元,如果不调整,则会造成当期国家税款减少512万元。面对实证分析,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总监接受了税务机关的意见,自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512万元,加收利息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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