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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20期)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20期)



发布日期:2018-07-18来源:上海税务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七、个人住房房产交易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出售:

  1.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出售取得的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增值税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购入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普通住房按房产转让收入的1%,非普通住房按房产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税。

  (4)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二)购买:

  1.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或以上住房的,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印花税。个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按5元/件缴纳印花税。

  八、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九、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如何处理?

  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操作流程:如果有比对失败,首先返回申报失败。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与一般纳税人一致,更正申报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流程与正常申报流程一致。

  情况一:如果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需要重新申报,企业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后申报,也可以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情况二:如果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或者存在提示性监控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如果企业忽略这些比对错误,可以点击“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按钮重新申报,也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申报后申报,或者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返回主界面后,仍可在收件箱中找到对应申报回执,选择忽略比对信息或是修改后再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发送窗口备注栏红色标注“强制申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后台仍将继续比对,并将比对信息返回,若申报成功,企业将收到“强制申报成功”回执。

  十、该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网厅开具流程: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24)规定:“三、开具流程(一)登录查询。纳税人登录本市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完税证明开具”栏目,进行身份认证、查询完税信息。(二)选定打印。纳税人选定特定期间完税信息后,直接下载完税信息,通过A4型纸张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格式为PDF电子文档。”

  2.大厅开具流程:个人携带身份证件去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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