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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入土地上修建简易房如何计缴房产税?

在租入土地上修建简易房如何计缴房产税?




【问】:a公司租用b公司一块土地,合同约定:a公司在租用b公司土地上出资建设简易房作为车间使用,使用期满简易房拆除,土地恢复原状,上述所有费用均由a公司负担,b公司只收取土地租金。

请问租赁期内简易房的房产税由谁缴纳,计税基数如何确定?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a企业在租用的b企业土地上建造简易房用于生产,应由产权所有人及使用人a企业缴纳房产税,计税基数的确定主要涉及土地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参考厦门市的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果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租金可不计入房产原值。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7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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