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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问: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没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收率不变,都是3%或5%.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文件并未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接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实务中也就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相关规定,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销售旧货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征收率3%减按2%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征收率3%征税,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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