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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财讯 作者:胡俊坤

发布时间:2017-07-07


【本节提示】营改增后,企业外购服务对外赠送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呢?对此问题,企业财税人员必须予以厘清,否则,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问题源起】近日,微信朋友圈出现了一篇题为《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文章。文章认为纳税人向其他纳税人外购服务对外赠送的,在增值税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理由很简单,主要有两个:
第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虽然规定纳税人外购货物赠送他人的必须视同销售,但其范围仅限于货物,与服务扯不上关系
第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在外购服务对外赠送业务中,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只是那些服务的提供者,而并不是那些外购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服务的商家,所以,如果要说视同销售,那也只是服务提供者的事情,而与外购并对外赠送服务者无关。
【问题分析】那么,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呢?我们不妨对其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举的视同销售确实是针对货物的,与服务扯不上关系。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仔细分析其规定,可以发现,只要单位或者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了服务,除特殊规定外,都必须视同销售。至于对外无偿提供的服务是由自己提供的还是委托第三方提供的,则不是视同销售需要考虑的因素。进一步讲,如果一个纳税人向其他纳税人外购服务,再把这种外购的服务对外无偿赠送,仍然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所以,作者所谓的视同销售的劳务必须是纳税人自己无偿提供的观点其实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当然,作者主张观点难以成立的,还不止于此。作者所谓的在外购服务并对外无偿赠送业务中如果要说视同销售,那也只是服务提供者的事情,而与外购并对外赠送服务者无关的观点其实也是值得商榷的。为此,我们不妨举例进行说明。
假设甲企业向乙企业外购服务,然后将外购的服务无偿赠送给丙企业。那么此时业务与增值税处理应当如下:甲企业向乙企业外购服务,对于乙企业来说,其实质就是向甲企业销售了服务,而不是视同销售。
而乙企业向甲企业销售了服务,那么,相应服务的所有权就属于甲企业了。甲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服务再次无偿赠送给丙企业,此时,完全满足营改增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条件,自然也必须无条件确认为视同销售业务。
【问题结论】所以,结论应当是:外购服务对外赠送的,对于报务的提供方而言,必须确认为销售,而对于外购并对外赠送方而言,则必须作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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