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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促进外贸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促进外贸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29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外贸出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要认真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总局、省局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管理规定,将各项支持出口的有关政策及时兑现到出口企业。
    二、推行快速便捷的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对出口船舶、大型机电设备企业;从事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年出口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的生产企业;大型出口企业等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
    三、全面实行出口企业免于提供或出口企业留存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的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出口收汇核销单全部留存企业备查,免于提供。同时对分类等级为A、B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办法,平时不对审出口收汇核销信息。
    四、继续深化和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对A类企业实行出口凭证留企业备查,凭申报退税的电子数据审核审批退税,对B类企业采取简化审核程序,事后抽查审核。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A、B类企业范围,加快退税进度。
    五、继续深化和完善出口退税“八项承诺”制度。改进退税申报方式,推行网上申报,进一步缩短出口退税的审核时限,加快退税进度。
    六、切实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随着外贸形势的发展,出口退税政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
    附件: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和鼓励外贸出口,进一步提升外贸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是指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凭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企业账面实现的出口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应退税款后即先行办理退库手续,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申报退税所需要的凭证后再办理正式退税申报手续,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冲减核销已退税款的管理办法。
    二、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
    1、符合苏国税发[2007]68号文件规定的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范围的出口企业;
    2、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
    3、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
    4、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
    5、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大型出口企业;
    6、收购本省范围内企业生产的船舶出口的外贸企业;
    7、当地重点扶持的出口企业。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企业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三、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
    1、外贸企业
    (1)满足本办法第二条除第六款之外的外贸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每月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计算一次应退税款。计算公式:
    应退税款=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仅为一般贸易)美元离岸价 X 进货换汇成本 X 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进货换汇成本暂按5.5确定;退税率按相应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确定。
    (2)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款的外贸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
外贸企业凭收购船舶出口合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生产企业生产船舶按照工程进度在财务上作销售并申报纳税后,将有关纳税证明材料转交外贸企业据以申报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船舶生产企业财务上做销售的帐面销售额X退税率。
    2、生产企业     
    (1)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生产企业,仍按照苏国税发[2007]68号文件规定执行。
    (2)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的其他生产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
    对生产企业退(免)税的申报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若当月在退税后,仍然有留抵税额的,则再对生产企业当月免税明细申报中的“实际免抵退税额”与此留抵税额比大小,取小计算应退税款。同时通过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其他调整”模块将该“应退税额”作等值的“调增应退税额”和“调减免抵税额”处理。出口企业在下期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两个应退税额。
    上述应退税款的计算、审批、退库、冲回等均在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修改后的管理系统和操作说明,各地自行从省局FTP服务器/DOWN/SOFT目录下下载并升级。
    四、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其原来的分类级别、出口退税的申报要求、系统审核配置等保持不变。
    五、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同时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所需要的退税指标予以优先满足;
    (二)属于外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收到海关003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取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免抵退税并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当月底前再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6个月申报。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延期申报可比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其他出口产品不可比照。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以“中国驰名商标”为商标出口的产品的延期申报可比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其他出口产品不可比照。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先退税后核销”企业的管理,若出口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罚处理外,应取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
    七、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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