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3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现对我省国税系统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做出清理,以下文件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
1、《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
2、《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苏国税发【1999】180号)
3、《关于修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122号)
4、《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50号)
5、《关于××塑料有限公司向其香港合营者支付代理购销佣金税务处理的批复》(苏税外(91)060号)
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440号)
7、《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减征、免征所得税附送资料的规定>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34号)
8、《关于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处理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发【1997】255号)
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94】014号)
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96】047号)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