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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2-19 08:49 只看该作者
2007年地方税税收法规回放
为支持青藏铁路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文),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当然,这一税收政策不仅体现在房产税上,在营业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上都有具体的优惠措施。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应该是今天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税种的一件大事。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了以下2方面:一是第一次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二是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体现了国家鼓励集约使用土地的政策意图。特别是对于外资企业征税的问题上,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函〔2007〕596号文,专门明确在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不设立过渡期,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外资企业都应按章纳税。
对于经营农业观光游的单位或个人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适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财税〔2006〕186号文给出的是肯定的答复。
对于核电站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财税〔2007〕124号文明确,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84号文),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3‰。政策出台当天导致上证综指大跌近300点。
国税发〔2007〕645号文对于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国税函〔2007〕606号文明确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即只要你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立项就是以装修房开发的,无论如何签订合同,契税计税依据都必须含装修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财税〔2007〕162号文明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的总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了系列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www.ctaxnews.com.cn 2008.02.04 赵国庆,雷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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