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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12-6 09:05 只看该作者
面粉下脚料是不是免税“饲料”?
河南省南阳市某面粉厂,历年来是公认的诚信纳税企业,今年却由于没有准确执行免税政策,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误作为免税的饲料处理,被税务机关发现,要求该单位补缴税款43023.23元。
日前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该面粉厂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收入,与账面上的收入不一致,比账面的收入少373971.15元。经进一步核对,原来是账上的“其他业务收入”没有申报纳税,这些“其他业务收入”是该面粉厂销售下脚料取得的收入。
原来,该面粉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下脚料,包括麦灰和土袋面。该面粉厂财务负责人认为:这些麦灰和土袋面的品质低下,根本不能作为粮食供人们食用,而只能作为饲料喂养家禽、牲畜,因此应该归属于“饲料”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饲料在1995年底以前是免征增值税的,自2005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多次延续了这项免税政策,至今仍然在执行对饲料的免税政策。因此,他们就把这些麦灰和土袋面当作“饲料”,作免征增值税的业务进行处理。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自1995年以来,对“饲料”一直执行的是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对免税“饲料”的范围是有具体限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在对上述种类的详细解释中,其中并没有包括麦灰和土袋面。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需要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由于该面粉厂销售的麦灰和土袋面,既不在免税政策规定的“饲料”范围内,也没有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因此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应该补增值税43023.23元(=373971.15÷(1+13%)×13%)。
www.ctaxnews.com.cn 2007.12.03 彭保红,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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