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租赁合同的背后
利用失效租赁合同掩盖拥有产权的房产,企图偷逃国家税款,日前,南京天盛漆业有限公司被江苏省溧水县地税局查出偷税问题,连补带罚7万多元。
初查,疑点显现
日前,溧水县地税局对南京天盛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没有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记录,企业固定资产账上反映只有设备,无房屋建筑物,公司经理尹某说是租用其他单位的房屋,并提供租赁合同一份,其合同租期为5年,自2003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年租金1.2万元,按年支付,先付后租,每年1月1日支付。随后检查其成本、费用账时,发现企业在2003年至2004年既未计提租金,也没有支付租金,对此,尹某一会儿说是企业效益不好,资金困难,一时还未支付,一会儿又说钱已经付了,只是出租方还未开发票,要等发票到了再入账。在查看银行存款日记账时,发现在2004年6月4日和6月17日由县经济开发区汇入两笔款项,金额分别是200000元、220615.77元,记账时其对应会计科目为其他应付款增加420615.77元,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县经济开发区与该公司没有购销业务,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款项进账?检查人员想到进公司时看到靠近道路的大门和围墙是被拆掉后新砌的还没有粉刷,会不会是经济开发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对此,尹某解释说,公司是租用别单位的房产,何来拆迁补偿款?上述款项是自己单位向开发区的借款。借款怎么会有尾数出现,会不会是开发区分次支付的拆迁补偿款?种种迹象表明该单位是否真的租用他人房屋和县经济开发区汇入的42万元具体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检查人员决定不惊动被查单位,从出租方和汇款单位入手,先弄清租赁合同和42万元款项具体内容再说。
外调,疑点见晓
检查人员来到出租方,经核实其真实情况是:原来签订的5年租赁合同是真实的,只是在合同履行快满一年时,双方又就出租房产达成了新协议,出租方将原出租房产转让给承租方(南京天盛漆业有限公司),并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自2004年1月1日生效,随后办理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原租赁合同失效。到县经济开发区核实后,原来开发区要进行道路拓宽,需要征用该公司部分土地,双方并就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42万元确实是支付该公司的拆迁补偿款,到此,租赁合同和42万元的款项的真实情况已一目了然。
再查,快速突破
检查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尹某在资产转让合同和拆迁补偿协议书面前不得不承认了利用失效租赁合同作掩护,将购得的资产,采取不入账的手段,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在检查人员的要求下,尹某拿出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未入账资产等涉税资料,经核实确认购得资产中属于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为302370.06元,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2004年1-4月为12592.78平方米,5-12月为9592.78平方米(自2004年5月被县经济开发区征用3000平方米),2004年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为2249115.08元(其中:产品销售收入1822106.15元,材料销售收入6393.16元,拆迁补偿款收入420615.77元)。检查人员同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不入账,成本、费用核算混乱,签于该公司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已不符合查账征收方式的条件,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该公司被查年度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同时对该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而少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72535.35元。
来源: 江苏省溧水县地税局 作者: 张显美 发文日期: 2006-11-07